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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我国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反思

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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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我国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反思

档案开放绝不仅仅是档案业务问题,它关系到政府的“开明”程度,关系到国家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在政府信息公开提速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重新进行深入反思。

一、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不对社会开放是我国实行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实行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最高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档案开放以三十年为基本期限,对于形成满三十年的档案,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对于形成未满三十年的档案,以不开放为原则,开放为例外。

追寻我国实行档案形成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采纳国际档案界倡议的结果:1968年9月在马德里召开的第六届国际档案大会专门通过决议,倡导在那些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从文件产生到利用之间的总封闭期限不应超过三十年。①由此可以看出,“三十年封闭期”是第六届国际档案大会针对“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的一项特殊决议,其目的是敦促“那些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加快开放档案的步伐。

根据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以及1983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七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的规定,我国政府机关形成的档案在本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二十年或十年期间,以机关内部利用为主、不对社会开放,我国显然属于“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1987年制定《档案法》时,我国采用第六届国际档案大会关于“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从文件产生到利用之间的总封闭期限不应超过三十年”的决议,规定我国档案开放的一般期限是“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是十分自然的事。

二、提供利用属于原生政府历史信息范畴的机关档案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推进社会民主化建设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已经从政策宣示、地方立法实践,迅速发展到全国层面的立法规范。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与行政许可行为有关的政府信息的职责和义务,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全面系统的调整和规范。

要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提速对档案开放带来的冲击和促进,首先需要认清“政府信息”和“档案”二者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无论是政府信息还是机关档案,两者都是信息内容和物质载体的有机统一体。政府信息是机关档案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机关档案则是记载政府信息最原始的物质载体,两者之间如影随形、相伴相生。信息内容如果不记载在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就无法长久保存和广泛传播;物质载体如果没有记录特定的信息内容,就失去了保存的必要。比较政府信息和机关档案二者的法律定义,政府信息强调的是信息内容——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机关档案强调的是物质载体——机关在从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注重的是物质载体的原始记录性。

从政府信息生成的载体划分,政府信息包括原生政府信息和派生政府信息两大基本类型。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归档后转化而成的档案,属于原生政府信息的范畴;刊载于各种出版物和社会媒体之中的政府信息,属于派生政府信息的范畴。作为办事工具的机关文件材料及归档后留存备查的机关档案作为原生政府信息,是出于传播目的而刊载于各种出版物和社会媒体之中的派生政府信息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派生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需要依赖原生政府信息予以证实。从政府信息生成的时间划分,政府信息包括政府现实信息和政府历史信息两大基本类型。由于政府信息形成伊始,首先记录在机关文件材料上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传播,所以机关文件材料和刊载于新闻媒体之中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现实信息的范畴;由于具有保存价值的机关文件材料经过一定期限履行归档手续后转化为机关档案,所以机关档案属于政府历史信息的范畴。

由于机关档案具有原生政府信息和政府历史信息两大属性,提供利用属于原生政府历史信息范畴的机关档案,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途径,显然也应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三、开放保管在政府机关的档案是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