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考萧统《文选序》及《文选》本文,《文选》所厘定的选文范围,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明确地将经籍、子籍以及史籍中的言辞、记事之文,排斥在“文”之外[53];第二,兼收诗、文,所谓“文”或“文章”,不仅包括散体之文和韵体之文,也包括韵体之诗;第三,史籍中的赞论和序述,则因为其“综缉辞采”,“错比文华”,“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54],因此专列“史论”与“史述赞”二类,加以收录,实际上已兼采史籍;第四,在与诗相对的文类中,除了抒情性、说理性文体以外,细为区分并大量收录诏、册、令、教、策、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移书、檄等朝廷实用性文体,而叙事性文体仅列“碑文”、“墓志”、“行状”三类[55]。阮元(1764-1849)《书梁昭明太子文选序后》云:
昭明所选,名之曰“文”,盖必文而后选也,非文则不选也。经也,子也,史也,皆不可专名之为文也,故昭明《文选序》后三段,特明其不选之故。必沉思翰藻,始名之为文,始以入选也。[56]
《文选》的这种选文范围,反映了当时与儒学、史学、子学相并称的“文学”的性质和范围,也构成了后世所谓“文学史”的基本范围[57]。
《文选》以后总集的选文范围,大多遵循这一“文”或“文章”的传统,仅仅由于时变代迁,做了些局部的增损。
如《文苑英华》一书,首先将“史论”并入“论”中,收录文人所撰论史之文,删去“史述赞”,因此完全排除了史籍在总集中的入选资格,在选文范围上一以文章体类为标准,使该书成为更为纯粹的篇章总集。这一做法为后世大多数《文选》类总集所承袭。只有《文体明辨》一书,因为著录文体,不厌其详,所以仍立“评”一类,收录陈寿《三国志》史评以后之文。而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因并收史籍之文,故而在“论”类之外,另列“史论”一类,收录史书中的论赞。其次,《文苑英华》首次将传、记等叙事性文体单列一类,表现出唐代以来叙事性文体的大量出现和独立存在,以及人们对叙事性文体的特殊重视。其后,传、记之体便成为各种《文选》类总集和古文总集的必列之目和必录之文。再次,《文苑英华》增加了杂文、判等文体[58],体现出唐代文人“以文为戏”的时代特点,于是在其后的总集编纂中,朝廷公府应用之文以外的文人之文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
姚铉编纂《唐文粹》,标榜“止以古雅为命,不以雕篆为工。故侈言蔓辞,率皆不取”[59],因此在文章体类上不免有所取舍。《四库全书总目》云:
是编文赋惟取古体,而四六之文不录;诗歌亦惟取古体,而五七言近体不录。……盖诗文俪偶,皆莫盛于唐。盛极而衰,流为俗体,亦莫杂于唐。铉欲力挽其末流,故其体例如是。[60]
同时,该书将《文苑英华》的“杂文”类改名为“古文”,其下按文体细列子目十九,包括原、辩、读、解、说、评等,鲜明地体现出姚铉对中唐以降的古文的极力推崇。到了明代,对古文创作的积极提倡成为时代风气,当时编纂的总集,如《文体明辨》、《明文衡》、《文章辨体》等,更将古文各体单独列类。
南宋时吕祖谦编纂的《宋文鉴》,与前此几部总集的主要区别,一是更加详细地罗列朝廷实用性文体,如诏、敕、赦文、御札、批答、制、诰、策问、制策、策等,这一做法为《文体明辨》和《文章辨体》所承袭。这些文体的文章大都用骈体写作,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吕祖谦在古文繁兴的时代对骈文的重视。其次,《宋文鉴》第一次在诗体中细分四言古诗、五言古诗、七言古诗、五言律詩、七言律詩、五言絕句、七言絕句、雜體、琴操等类,表现出中唐以来人们对诗体写作的充分自觉。第三,《宋文鉴》增加了律赋、论义、经义、说书等文体,周必大《国朝文鉴序》称:“复谓律赋、经义,国家取士之源,亦加采掇,略存一代之制”[61]。第四,将题跋单列为一体,始于《宋文鉴》,该书又专列“杂著”一体,这些都体现出对文人之文的倡扬。第五,《宋文鉴》增加了上梁文、乐语等文体,表现出对民间实用文体的关注。
《元文类》和《明文衡》两书,选文范围大率因袭《宋文鉴》,少有新创。但《元文类》在诗体中增加了乐章、乐府歌行、杂言等目,分类更为细致。
吴讷的《文章辨体》,着意在文体上区分正变,“谓文辞宜以体制为先,因录古今之文入正体者,始于古歌谣辞,终于祭文,厘为五十卷;其有变体若四六、律诗、词曲者,别为《外集》五卷附其后,名曰《文章辨体》”[62]。该书虽将四六、律诗视为变体,颇为无稽[63],但第一次明确地将词曲列为一体,收录总集中(实则只收词,不收曲),这是值得称道的。其后徐师曾《文体明辨》受其影响,亦收“诗馀”。
《文体明辨》罗列文体至127类,不免流于繁琐。《四库全书总目》讥为:“千条万绪,无复体例可求,所谓治丝愈棼者欤!”[64]可谓有的放矢。盖其善于分析而不善于归纳,所以不问轻重,将大大小小的文体均列为一类。其最显著者,如将《宋文鉴》、《元文类》、《文章辨体》所立的“杂体诗”一类,细分为联句诗、集句诗、和韵诗等13类。此外,如诏诰之文,《文选》仅列1类,《文苑英华》、《元文类》列2类[65],《明文衡》列3类,至《宋文鉴》已细分为7类,《文章辨体》则分为6类,而《文体明辨》更变本加厉,细分为诏、敕、敕榜、赦文、谕告、御札、玺书、批答、铁券文、制、诰等11类。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对各种民间实用性文体,所谓“闾巷家人之事,俳优方外之语”[66],除列上梁文、上牌文、乐语、祝文、嘏辞之外,又列题名、玉牒文、表本、口宣、宣答、祝辞、贴子词、右语、道场榜、道场疏、表、青词、密词、募缘疏、法堂疏等10余类,均加以收录,这也是其前其后同类总集所罕见的。
综上所述,历代《文选》类总集选文范围的基本体例可作如下归纳:
第一,历代《文选》类总集所选“文”或“文章”,一般不包括经籍、史籍、子籍。所谓“文”或“文章”,其基本形态特征,正如萧统《文选序》所说的,在体制上是“篇章”、“篇翰”或“篇什”(即文之单篇独行者),在语体上是“综缉辞采”、“错比文华”,在体性上既具有“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的内容意蕴,又具有“譬陶匏异器,并为入耳之娱;黼黻不同,俱为悦目之玩”的审美功能[67]。虽然《文选》收录了史籍中的赞论和序述,体现出当时文人对《汉书》、《后汉书》等史籍中文辞的偏爱,但从《文苑英华》开始便严格地排除史籍在总集中的入选资格,这一体例遂为后世《文选》类总集所遵循。南宋真德秀(1178-1235)于绍定五年(1232)编纂《文章正宗》,首次在文章总集中选录《左传》、《国语》中的片段章节,列入辞命、议论两类中,又选录“《左氏》、《史》、《汉》叙事之尤可喜者”[68],列入叙事类中。《四库全书总目》说:“按总集选录《左传》、《国语》,自是编始,遂为后来坊刻古文之例。”[69]如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即大量选入史籍文章,仅传记类,就录《左传》14卷,《史记》17卷,《汉书》8卷,还有《后汉书》、《三国志》等;而本纪、实录、仪注、书志、世表等原本仅见于史籍的文体,也单独列类,并收诸文。但在大多数《文选》类总集中,史籍文章仍不予入选。至姚鼐(1731-1815)编《古文辞类纂》,作为文总集,基本上仍信守《文选》之圭臬,“首断自《战国策》,不复上及六经,以云尊经”,又“不录史传,其说以为史多,不可胜录”[70]。而黎庶昌(1837-1897)编《续古文辞类纂》,则打破这一体例,以上编收经史之文,分为13类;中编收史传之文,亦分为9类。
第二,历代《文选》类总集总是诗文兼收的。《文选》类总集虽皆题名为“文”或“文章”,但实际上都是诗文兼收的。在选文范围方面,除了姚铉的《唐文粹》有意排斥近体诗和四六文以外,其他《文选》类总集均不以体制或语体作为选文的去取标准。因为古人所谓“文”或“文章”,是用以概称诗文的,因此诗文兼收实为总集的正体,而历代单选诗、文、赋、骈文等的分体总集,则可视为总集的别体。
第三,历代《文选》类总集在诗文中,兼收实用性文体、说理性文体、叙事性文体和抒情性文体。南宋真德秀编纂《文章正宗》,曾将文章归纳为四大类:“曰辞命,曰议论,曰叙事,曰诗赋”[71]。这是从文体的表现方式(即体式)着眼,对文体形态的宏观把握,应该说基本上概括了中国古代所谓或“文”或“文章”的实际构成状况。因此,历代《文选》类总集均兼收这四大类文体。尤其是历代总集对实用性文体的大量收录,这成为中国古代“泛文学观”的一种形象体现[72],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文学史”的基本架构,这是不容忽视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20世纪以来新建构的“中国文学史”,大量淘汰或有意拒斥历代创作的实用性文体和说理性文体,这种“文学史写作”与中国古代的“文学史事实”是颇相扞格的。作为持“纯文学观”的现代人对古代文学史构成的价值评判,这种做法固然无可非议。但是,倘若要切合实际地描述中国古代的“文学史事实”,我们就必须重新调整我们的文学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