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不加,如:第15、18、19、27、30、48、76、78、91、114、223、237、247简,共13例,占39.39%,亦引一例:
第19简:□追捕之,追事已,其在禁中當出者將出之(P79)
上面的简单统计说明,在作主语的“者”字结构后,考释者似乎也倾向于加逗号。
其实这些作主语的“者”字结构,从语用学的角度看,是话题(topic),谓语部分是说明(comment),据徐烈炯,刘丹青先生研究,话题后面都可以有一个明显的语音停顿,[2]因而,这种作话题的“者”字结构后面,当以加逗号为宜。
(二)在简文中,“豺狼”共两见,是指两种不同的动物,在第34简中,考释者在“豺”、“狼”之间加顿号,而在32简的“豺”、“狼”之间不加,前后不一致,当以加顿号为宜。
这种标点符号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并不是考释者对简文理解有误造成的,对使用本书的人来说,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是,国家已经制定了《标点符号用法》这一国家标准[3],该标准在实践中的积极应用有利于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4]的精神。对简文释文的标点符号的使用“吹毛求疵”有利于初接触简牍的人们理解、利用简文,从而把简牍学从专家之学中解放出来,从而使简牍真正成为今人探索、理解中华古代文明的桥梁。
上文所言,诚为管窥蠡测,望方家赐正。
参考文献:
[1]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徐烈炯,刘丹青,话题的结构与功能[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3]“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写组,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指南[M],国家技术监督局,标点符号用法[S],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
[4]“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写组,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指南[M],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