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

2013-01-15

B用法:在与A用法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其”字还有另一个功能,即可以作为代词,这种时候,“其”字除了把后面的内容和前面的内容分开的作用,还有代替它前面的某些文字的作用,如代替前面的某个主语。对这种用法,是分析条文时最应注意的。为了便于提示,根据《晋书·刑法志》中批评汉代法律是“通条连句,上下相蒙”的说法,我们不妨把具有这类特点的条款称之为“通蒙句”。在分款时,如果这个代替的主语在“其”字前面,可以不以其字为分款之处。整8条就具有这个特点。它的前2款还可采取第二种方式分开,是按共同主语即同一类犯罪主体“城旦舂”为款的开头,谓语部分为犯了不同等级刑罚的罪。前列第一种方式那样的第1款是以从各种人即不同的犯罪主体犯耐罪来划分的:

第1款: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C26)为城旦舂。

第2款: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

各条款内部,还通过“及”字进行细分,基本是一些内容紧密相关的再同时并列,这时使用“及”是有意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它进一步把性质不大相同的词、短语或句分开。另外,“及”字所构成的并列可以通过与条文其他成分的组合构成更小的句子,如果展开,实质上类似于现代法律中条款下面的“项”。

“若”在句中的作用,作为“和”、“或”那样的连词含义,既起到顿号的停顿作用而又起到顿号所没有的以文字点断的作用,标示着并列作用到“或”字后所连的词语即停止。在结构上,它可以起到比“及”字更高一个层次的作用,也可以起到比“及”字更低一个层次的作用。在相对高层次使用时,为方便理解,“若”字看作是“倘若”的含义似乎更容易明白,但这种用法,基本见于唐律,有时似乎把汉律中的“其”字替代了。当然,在以上各种使用中,分割后的成分,有时也可以再和条文其他成分构成单独的句子。在以下的分析中,为了划分条文内容,按条、款、项的顺序标号,如以下的8-1-1,是指整编第8条第1款第1项,其他标示以此类推。

在现存《唐律疏议》中,其、及、若等字也是存在的,这从另一角度证明了秦汉法律和唐律渊源关系中的同与不同。

二、律文内容的分析

(一)整8条、整23条和新24条前部的对比分析

我们先分析整8条。这一条大致可以分成3款,其中第3款,还可以视为是一种“但书”性质的款,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组织的包括关西地区许多学者的“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以下简称“三研班”),对《二年律令》作出了较详细的注释并予发表。﹝4﹞为充分利用和尊重他们已取得的成果,本文将予以适当引用,并注明出处。凡是笔者另有看法或补充的部分,则以笔者注的形式以示区别。

8-1、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

三研班注:

①“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如同6简(贼律)“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指的是律文中没有规定耐隶臣妾等等具体的刑名时。

②“司寇耐为隶臣妾”:参见睡简“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法律答问8)。笔者注:以下原第3注本文省略。

④“系城旦舂6岁”:“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法律答问118)。笔者注:此注其他部分本文省略。

⑤“系日未备”:指拘禁的日期还没有满的意思。

三研班解说:

“首先,法文仅就写有“耐”而没有明确记载具体如何给予刑罚时所规定的细则。如果是庶人是指耐为司寇,这是一般情况下的科罚。如果被处刑的人是刑徒,是已经在服劳役的隶臣妾,就要服带有期限的城旦舂这样的更重的劳役(笔者注:这一段前后的解说似乎有排版上的错误,没有提到收人,句子有些难译)。﹝5﹞(笔者注:以下的解说一直到第8条条文末尾才结束,本文为了分析方便进行了拆分。)

笔者注:

三研班的注、解说,已经将基本情况说明了,本文想在上述内容基础上作些补充说明。作为这一款内容来说,全部是关于各类人等犯有耐罪时的规定。需要区分的项目比较多。

8-1-1、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