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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

2013-01-15

(笔者注:以下还有2个注,本文省略不译。)

三研班解说:

其次,是城旦舂犯有耐刑时处以附加黥刑之后,城旦刑徒犯罪时的处遇。城旦刑徒如果是:A、犯了轻微的罪(赎罪以下)的时候,B、因为年龄以及其他的原因不能处以肉刑的时候,都处以笞刑。B情况中的因为刑尽而换为处笞刑的人,在犯了特定的罪时,不能以笞刑代替,而是处以死刑。这些特定的犯罪包括:a、110钱以上的盗罪;b、贼伤人(黥城旦,25简(贼律));c、杀人而先自告(黥城旦,127简(告律))。通常城旦刑徒如果犯了耐罪以上的罪,要处以黥,再犯则累加更重的肉刑,B是依照这种方式判处、不可能再累加肉刑时的规定。和老小不同的是,施行肉刑已尽的人进了B的范畴,犯了一定的罪时要处以死刑。﹝6﹞

笔者注:

三研班的解说因为内容相连,无法拆开,所以上述译文一直到条文最后。本文是采取把这一部分拆为两款,所以分别加以分析。

整8条第2款可分为4项:

8-2-1、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

城旦舂又犯了耐以上的罪,要处以黥刑。

8-2-2、(城旦舂)有赎罪以下,笞百。

按类推的原理,这里的城旦舂应包括完城旦舂和刑城旦舂。

8-2-3、(城旦舂)老小不当刑,(有罪耐以上,)笞百。

老小即70岁以上和不满17岁的完城旦舂刑徒,再犯罪——这些犯罪应当包括耐罪以上至刑城旦舂和赎罪以下——时,因为法律规定对老小不处肉刑,因此均改为笞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