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文本可疑之处的追问。诗如何能够成为治国平天下的手段?谁会相信诗能够“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呢?汉儒相信。在以马上得天下的权力集团面前,儒生有什么资格与资本去要求分权呢?或者说,知识阶层靠什么去实现自己从先秦士人那里继承下来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呢?只有靠他们独有的东西,即《诗》、《书》、《礼》、《易》、《春秋》等文化典籍。于是儒学经学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典籍神圣化的过程;也就是知识阶层争取分权共治的过程;儒家典籍的神圣化乃是知识阶层自我神圣化(以天下为己任、治国平天下、施大道于天下)的象征形式。士人阶层无拳无勇,只有将他们手中的那点文化资本无限夸大,方能造成一定实际的效应。于是“以《春秋》决狱,以《禹贡》治河,以《三百篇》当谏书”这样奇怪的现象才会出现。汉代经学的发达最根本的动因并不是什么君主的提倡与推崇,而是士人阶层与君权系统分权的政治动机。士人阶层要实现他们压抑了几百年的治国平天下的宏图大志,又遇到了天下一统的政治局面,自然不肯沉默静处。他们一定要尽全力来表现,其结果在话语建构的层面就是经学的繁荣,在政治格局层面就是士大夫与皇室宗亲共同执政的局面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诗学直接就是政治学,
过于强烈的政治目的就必然造成言说过程学理上的毛病。在《诗大序》的文本中就有着明显的逻辑矛盾。从“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如何能够推导出“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的结论呢?音乐可以看作是社会政治状况的表征,故而政通人和之时会有平和安详的乐调,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但是这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不可逆的:政通人和可以导致平和安详的音乐,平和安详的音乐却无法导致政通人和。前者可以在历史经验中找到根据,后者是不可能有根据的,是纯粹的主观意愿。这种文本中明显的逻辑矛盾说明了什么呢?其一,这是儒家士人所固有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根本目的而言,儒家并不是要建立学理圆融的知识话语系统,而是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价值秩序,也就是说是一种伟大的政治理想,属于社会实践的范畴。然而就手段而言,他们却没有任何政治实践的有效方式,而只能进行话语建构。所以试图用话语的方式达到政治的目的就成了儒家士人唯一的选择。从孔子、孟子到汉儒,他们都是在进行着同样一种努力。这里具有悲剧意味的是,儒家士人坚信自己的话语建构完全可以达到政治目的,因为他们认为只要能够改造君主的人格,就一切都迎刃而解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诗大序》的作者才会认为平和安详的音乐必然带来政通人和的社会现实。
第二,儒家自思孟开始,滋长了一种天人相通的意识,有的哲学史家称之为神秘主义[vii]。例如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看《孟子》之论,“万物”如何能够“皆备于我”呢?看《中庸》之论,“中和”本来是讲“喜怒哀乐”的“未发”与“以发”状态,何以后来竟有了“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神奇效果呢?这样的言说都是建立在“合外内之道”的预设前提之下的,显然是说人与天地万物具有某种相通性,故而天可以影响人,人也同样可以影响天。按照这样的逻辑,音乐是天地万物之和的象征,反过来平和的音乐也可以导致天地万物之和。这是秦汉间儒家音乐理论的基本观点。《诗大序》所说,正是从彼时的音乐理论中搬过来的。
6、关于“主文而谲谏”。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重视文辞,或在文辞上下工夫,为的是达到迂回进谏之目的。如何理解呢?首先,这种说法是出于汉儒从自己的阐释思路说诗的需要:劝谏君主是政治话语,诗三百却多为男欢女爱、鸟兽草木之属,如何将二者联系起来呢?只能通过一个“符码转换”作为中介才能做到这一点。凡是从诗歌的字面意义上看不出政治意义的一律加之以“文”来为“过度阐释”确立合法性。“比兴”是“文”的主要手段,所以,用“比兴”之说作为一种阐释策略是非常有效的。当然,“比兴”之说是很复杂的问题,在《诗经》作品中的确存在着可以称之为“比兴”的表现手法,这是古人文学智慧的表现。问题在于汉儒将这种手法泛化了,把它变成了一种阐释策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解方式的问题,而成了意识形态问题了。其次,这一提法也恰好暴露了汉代知识阶层与君权之间的紧张关系,透露出以乌托邦精神支撑的话语建构在强大的现实权力面前的软弱无力。在不触怒执政者的情况下对之有所规劝,即是在保住性命的前提下有所作为之意,亦即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式的明哲保身之意。这正是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基本特性之显现。
7、文本包含的内在冲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看出《诗大序》文本中存在着不同层面的冲突与对立。这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乌托邦与意识形态。如前所述,这个文本所蕴涵的内在精神毫无疑问主要是一种政治价值关怀。从言说者角度看,这种关于诗三百的宏大叙事可以理解为先秦儒家乌托邦精神的呈现形式。在这里关于诗的议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诗学,而是一种乌托邦话语。用诗歌来治国平天下,这种设想本身就具有乌托邦性质。但是在儒家这种乌托邦精神背后却又蕴涵着对符合统治者利益的社会价值秩序的呼唤,客观上具有强化君主专制的作用,所以,这种议论同时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将乌托邦与意识形态这两种相冲突的价值取向融为一体,这正是儒家思想的特点之一。例如孟子的社会理想是“仁政”、“王道”。这里面当然存在着明显的乌托邦精神——那种“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的“制民之产”的经济思想,与“与民同乐”、“民贵君轻”的政治理想,都是难能可贵的乌托邦精神。但是在根本上孟子还是要确定上下有序、“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等级关系,因而具有意识形态话语的特点。这一特点恰恰表征着古代知识阶层与君权之间即互相对立又互相依赖的复杂关系。
第二、认知性与价值介入。乌托邦精神也罢,意识形态也罢,都是一种价值介入。而且还喧宾夺主,成为文本的基本言说指向。这恰恰证明了语境对于阐释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诗学文本成为经学文本,这可以看作是乌托邦或意识形态对诗学领域的成功殖民。儒家诗学本来试图确立一种独立的阐释目的与方法,例如孟子的“知人论世”与“以意逆志”就不失为真正意义上诗学原则。但在文化历史语境的强大制约下,诗学文本就异化为经学文本,放弃了自己独立言说的权利。但是,诗三百毕竟是作为诗歌而存在的,它的存在本身就要求着客观的阐释。诗歌本身的这一要求决定着阐释的认知性内涵。所以,即使是作为经学文本的《毛诗序》也包含着对诗歌的认知性阐释。“诗者,志之所之也……情动于中而形于言。”云云即是此类阐释。这是对诗歌产生原因的客观理解。只不过这种客观理解必须是以不破坏阐释过程整体上的价值介入位前提的。
第三、个体经验主体的私人化言说与集体主体的话语建构。前言所谓价值介入,即乌托邦与意识形态话语,乃是古代知识阶层这一集体主体的话语建构,是他们达到与君权系统分权共治之目的的手段。而认知性阐释则是私人话语,是基于个体经验而对对象作出的判断。这是经学文本中暗含的诗学文本。所以可以说《诗大序》是经学文本与诗学文本的复合体。这意味着,即使在汉代经学的文化语境中,在经学文本中,体现着个体经验的私人话语也还是存在的,只是不居于主导地位而已。在这类既指涉乌托邦与意识形态等外在价值观念,又指涉诗歌自性的文本中,这种基于个体经验的私人话语所占比重的大小是以言说者与君权系统之间距离的远近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类文本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诗学文本取决于言说者精神的独立程度。主要指涉诗歌自性的诗学文本的产生就成为知识阶层个体精神空间生成的标志,也成为知识阶层那种与百姓日常生活空间及社会政治生活空间都保持距离的公共文化空间得以形成的标志。从精神文化的整体倾向来看汉代固然是经学的时代,也就是意识形态话语居于主导地位的时代。然而,这一时期那种孕育着私人话语的士人文化空间也悄悄地开始形成。
注释:
[i] 见郑樵《通志·经籍略》
[ii] 汪春泓《关于〈毛诗大序〉的重新解读》(见《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一文说:“《汉书·景帝十三王传》说河间献王‘修学好古’,搜集善书……从中可以知道……刘德为学有其主脑,那就是与汉武帝大一统政治分庭抗礼……。”又说:“《乐记》明确礼乐巨大的社会功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使统治者的礼乐建设,发挥其健康的社会效应,其前提是统治者本身去甚去泰;因此,虽然可能渗透了些许齐地黄老道德之学,但在遏止君权膨胀这一点上,与孔门七十子之徒如子夏辈还是相去不远的……。”我以为这一见解是可以成立的。景帝之时刚刚发生过七国的叛乱,藩王们人人自危。但是他们与中央政权的抵触情绪并没有消失。很可能像淮南王与河间献王这类专心向学者,其实大有深意存焉。如此则刘德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这部《周官》加以改造增删也是很有可能的。
[iii] 郑樵:《通志·昆虫草木略》
[iv] 明儒季本《诗说解颐·总论》卷一:“风者,讽也。”又清儒陈迁鹤《风雅颂辨》:“风者,讽也。援物剀事而不直言也。”(见《皇清文类》卷二十二)
[v] 见李学勤《〈诗论〉的体裁和作者》一文释文。《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上海书店,2002年版,第58页。
[vi] 《荀子·大略》
[vii] 参看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章、第1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