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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另外,还要注重对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群体的救助和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工作。
只有广泛地对城市劳动者和各种社会群体实行社会保障,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二,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水平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确定,有的偏高,背离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有的偏低,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既要充分发挥,同时又不是无限的,作为刚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国家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举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劳动者个人也可以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和参加商业保险。以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第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条原则在社会保险项目上要得到充分体现。比如除工伤、生育保险依照法理及国家惯例不应由个人缴费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应在企业和劳动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导的原则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将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保险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救济、优抚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公平,由政府供给和组织,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率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费用,做到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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