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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探讨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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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三、关于财政支持机制的建立问题

     政府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承担最终的法定责任。但财政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的机制如何建立,目前只有原则框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我认为目前最关键的是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形成共识。

     一是财政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要有严格的考核条件。养老保险基金主体部分是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筹资形成。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缴费,国家出资首先体现为企业缴费进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同时国家承担弥补基金缺口的责任。经办机构必须在征收环节上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包括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和清欠率工作到位后,基金仍有缺口的,财政要支持。如果一个县的经办机构因工作不力、收缴率未完成预任务形成的的基金缺口,作为惩罚性措施应从县级财政预算中出资弥补,不允许吃市级或省级统筹的"大锅饭"。对征缴工作好的经办机构,市或省级政府应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鼓励。

     二是各级财政要科学、合理地均衡负担,一个县或一个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后,到底应该找哪一级财政预算弥补,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比如驻在贫困县的一个省属企业,其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应由谁来弥补?站在省的角度讲,这是属地问题,应由市级财政弥补;市里则说要论属地,应由县级财政拿钱;而从县的角度说,企业是省属的,缺口理应由省级财政弥补,再说县里也无钱可拿。如此推诿,责任分不清,弥补渠道不确定,实际工作很难落实到位。有些地方近几年财政确实拿了不少钱,大部分属于防止、解决集体上访时被迫无奈拿出来的,而且越是困难企业集中的地方,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基金缺口越大,稳定工作难度地越大,财政拿钱也越多;反之,有些财政状况很好的市、县,因为当地企业效益好,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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