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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研究论文: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探索与研究

编辑:sx_changxl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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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 的薄弱领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农村贫困居民;研究;公平

一、初识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会消费基金,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经济要求和社会需要,对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种“社会安全网”的作用,通过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使许多不能依靠个人来维持生活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缓和了阶级矛盾,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领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会保障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更是成绩突出,但是上层建筑怎么能脱离经济基础呢?贵州“两欠”省情的现状,决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障体系要有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省份相比,贵州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许多的问题等着去解决。

(一)贵州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贵州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基金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

1、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社会保障起步晚、无积累、包袱沉重等历史的原因外,相关立法的欠缺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方式,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运行、组织、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上无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这种状况还进一步导致基金筹集进程中大量逃避缴费等现象的发生。资金管理部门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资金运营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农合制度落实不到位,运行模式不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新的变化

1、体现在学习、宣传、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对新农合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有关的各项规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与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各医疗定点机构对新农合制度也未严格执行。

2、体现在相关机构对新农合重视不够。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不是新农合组织完全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援助制度。我国“七五”计划中明确规定:“要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从我国当前的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雏形。”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经验。但,必须同时承认,在农村基层,特别是象贵州这样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

(一)地、县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省所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省、地(州、市)、县(市、区)按4:2:4的比例分担”的规定,全额落实所承担的特困群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县两级不能因为省级加大了扶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额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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