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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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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建设科学化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命题和任务,是提高治党治国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履行执政使命的根本要求。基层法院党建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织部份,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以规律化为核心,以现代化为取向,以制度化为着力,以群众利益为根本,真正实现“一个党员一团火、一个支部一盏灯、一个单位一面旗”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党的建设;工作探索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我们必须从新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着眼于服务审判和法院工作全局,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认真审视影响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制约性和障碍性因素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与新形势人民法院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做为基础和保障的党建工作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松懈、弱化甚至盲点,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和提升。
(一)多头管理的党建领导体制,影响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目前,基层法院党建领导体制通行的是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由于地方党委在制定党建工作目标时,往往把法院等同于政府职能委局,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而法院党建工作的重点,则是以加强党的领导、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大局为中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基层法院在与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的工作对接时出现偏差,工作执行中无所适从、莫衷一是。
(二)对法院党建工作重要性认识缺位,影响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不少法院的领导同志甚至是主要领导同志,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倾向,认为法院是审判机关,审判、执行工作是硬指标,党建工作是软任务,没有把党建工作科学融入审判业务中,从而导致党建工作弱化。
(三)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依附度减弱,影响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之间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的关系,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搞“两张皮”,“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影响了“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功能的发挥。
(四)党建工作运行机制滞后,影响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对于基层法院来讲,机关党总支和各基层支部均为生活支部,是指导而非领导关系,缺乏正常的组织认同,号召力不强,工作难开展。另外,法院党务干部无专门编制,一般是业务庭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很容易因为审判业务繁忙而忽略党务工作,再加上一些党务干部党务基础知识欠缺,工作不熟悉,影响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党建活动内容单一方法陈旧,影响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党建活动继承有余,创新不多,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吸引力不强,有的甚至将党建活动简化为开会议、念文件、写体会、催党费等,满足于政治说教和“纸上谈兵”,党支部缺乏凝聚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党建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缺失,影响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由于党建工作在法院整个绩效考核中所占的份额和分值,与其在法院工作中所应有的地位和重要性相比相差甚远,再加上年初缺乏全局性规划,日常督导和年终考核评价缺失,很容易导致两种不良现象:一是激励缺失。党建工作的成绩得不到肯定和积极评价,影响工作积极性;二是惩诫乏力。看不到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学不到先进经验,工作无从改进。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科学化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
(一)必须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永葆正确的政治方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政治觉悟和司法素质的重要体现。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怀疑,不能动摇,不能淡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下,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委工作大局,依法认真履职,维护和谐稳定。
(二)必须将创新作为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法院党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思维定式,如果仍然固守旧观念,继续走老路,就会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越来越远。因此,必须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作为永恒的课题常抓不懈,着力突破思维定式和“瓶颈”,推动党建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必须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开展党建工作,一定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坚持以服务审判、服务发展和服务大局为根本,根据审判工作任务确定党建工作内容,安排党的活动,开展党的工作,摆正位置,找准路子,促进发展,全面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效,提升司法权威。
(四)必须突出党员主体地位,狠抓队伍建设。党员是党的基础和细胞,是党建活动的主体和根本。在开展党建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上,了解党员所需,尊重党员意愿,提高党员素养,激发党员活力,保障党员权益,凝聚党员力量,以此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开展。
(五)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并贯彻始终。一方面要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建立健全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制度的落实和成效,着力构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明晰、责任分工科学、惩诫措施具体的问责体系。
(六)必须将党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到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法院党建工作的成效,最终必须交由群众评价和认定。所以,法院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针,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秉公办案、廉洁办案,文明办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取信于民,最大限度地实限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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