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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社会学论文:对被征地青年农民的保障制度对策研究

编辑:sx_changxl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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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地青年农民在整个家庭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如果青年农民的土地一旦被不合理征用之后会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及其探讨对被征地青年农民采取的保障制度对策办法。

论文关键词:被征地;青年;农民;保障;对策

一、当前被征地青年农民面临的一些困境

当前被征地青年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引起国家法制、社会的重视,同时由于青年农民受自身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影响,因此他们正面临着作为生存需要的土地被征用的困境。

(一)国家法律制度对土地征收的不合理。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充分考虑按市场公平的原则进行补偿,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的用途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几乎就是一种象征性的补偿,根本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农村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这种不以土地对农民的效用价值而仅以土地的直接经济效益来计算补偿额是不公平的。例如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的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青年农民,面对国家的法律文件规定,得到一笔整个家庭可能持续几年的补偿款,而对他们未来生活保障,青年农民在失地的同时已丧失了一定量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并且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由政府强制采用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这无疑是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同时,政府为推出所谓的独创性的改革措施,往往没有顾及被征地农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政府主导型的保障措施。最让农民不放心的是,一些地方硬性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由于各地在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而中国《土地管理法》对补偿标准的规定并没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并且补偿标准较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这种状况导致为被征地农民制定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比较低。

(二)被征地青年农民得不到社会保障。失地农民一且农转居就意味着拥有了城市居民身份,理应与普通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是,除了极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则是既失去了土地保障,又不能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被征地青年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是空白。首先,多数失地青年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没有被纳入“三条保障线”范围,在医疗、孩子上学等方面未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甚至原来当农民应得的利益也丢了。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今日说法》中许多关于青年偷、抢、盗的案例反映了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来自农村的青年,因为在城市中无法找到一份工作,生活陷入一片窘迫,在对未来一片茫然的情况下,走上了极端的道路。试想,如果我们的青年农民在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加上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原有的层次上,而且他们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的意识也较差。多数青年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就业能力和社会生存竞争能力差,很难顺利实现再就业。例如贵州《小河区就业局2011年劳动保障协理员招聘简章》中介绍对失业人员的优惠照顾,包括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小河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零就业家庭援助证》中任意一种。

2、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但是与此同时招聘中又有这样一条:“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这就给被征地青年农民等设置了一道坎。原因是贵州普遍的青年农民达到大专水平并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不在多数。这就说明即使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为失业者来说也是一种奢望。

3、被征地青年农民自身不会统筹规划未来。失地的青年农民失去了依靠种养业的较稳定收入,同时还不得不支付大笔费用购买以前自己生产的粮食和日常生活必需品,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更加困难。从农转非变成一个居民户口,而又不具有适应这个城市生活的技能的时候,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加之其自身的劳动技能的欠缺,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明显处于劣势。

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被征地青年农民受文化、技能等的影响,就算是已安排就业的,随着企业的改制,有的被迫下岗,成为城镇新的失业者,这个群体的规模正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而不断扩大。就算政府对他们有土地补偿金,许多青年农民没有一个积极和有效的未来规划,靠着政府给予的一点点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对多数失地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失地农民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绝大部分将费用转为消费资金,很少用于再生产,坐吃山空,长远生存失去了保障,对他们来讲,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使得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就业技能低的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最脆弱的社会群体

二、采取对被征地青年农民的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国家财政金融部门为被征地青年农民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中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并且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在地区地价差异上也欠考虑,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缺乏说服力。要完善有关法律、政策,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由于中国的法治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几乎没有,即使有规定往往由于操作性太差而不被采纳。例如国家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何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如何确定,农民如何监督政府征地行为,出现土地纠纷如何有效解决等问题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限制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因此要转变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取得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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