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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媒有传播常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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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近几年来,在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人大新闻信息见诸报刊媒体、网络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已日益常态化,为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促进人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然而,伴随其中的一些宣传口径及表达方式,或多或少地给人大机关形象和人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并切实改进。

关于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须由人大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以获得投票人员的过半数即可当选或任命,这就是简单微弱多数和过半原则。但目前经常会听到和见到的是,一些地方在推荐介绍候选人和拟任命人员的过程中,总是特别强调要力争确保某某人全票当选,尤其是对上一级推荐到下一级选举的具有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更是如此,甚至将这视为一个地方干部群体思想高度统一、民主团结和谐的象征。

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经常会有“xxx全票当选市长或副市长”的消息,看了让人欣喜;而同时也有“全票当选的短命市长”的新闻,让人长吁短叹。这种全票情结宣传很令人纠结,其背后折射出的难道是参加表决投票选举的代表们集体走眼?在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多少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一味地盲目强调追求全票,而应顺应时代潮流,理性辩证地看待和分析得票的全与不全、多与少。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新闻媒体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存在一些明显的表述不当,下举几例:

江西省委组织部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当中的“陈××,拟任鹰潭市人民法院院长;周××,拟任赣州市政府副市长;吕××,拟任吉安市人民法院院长”。

上海市委组织部2011年10月14日发布的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当中的“王××,拟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拟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辽宁省沈阳市委组织部于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当中的“梁××,拟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局级);袁××,拟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安徽省委组织部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任前公示当中的“陈××,拟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笔者认为,上述实例当中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党委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行使人事任免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使用“拟任××厅长、副市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赋予党委对这些人员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推荐、提名权,而不具有直接决定任免权,所以不宜用类似一次到位式的“拟任”字眼,而应使用“拟推荐为或拟提名为”。党委组织部门在发布任前公示时,应依法准确表述,而不应让公众产生某某人早就已经由党委任命了,怎么过了一段时间人大又在表决任免和发布公告(任免人员名单)的错觉。

关于人大会议的主持。按照法律规定和人大的相关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均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但随着近年来各省、自治区、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于是在人大新闻宣传报道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如“×月×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56次会议在××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以上新闻消息的表述显然与人大的法定议事程序规则不符,即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也只能报道其在人大所担任的职务,此时若把党内的职务列在前且见诸报端,传媒有传播常识的责任就混淆了人大的议事规则,也确属新闻记者的无奈之举。但是如果把此类新闻报道处理准确了,不仅不会有损同级党委书记的什么,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具体体现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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