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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基层走向善治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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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2.协调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是村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由于对村党组织如何履行法定领导职责缺乏程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因此,在现行体制和法律制度下协调两者关系,需要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文的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一是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实行“两票制”,增强作为领导核心的村党组织权威的民意基础。“两票制”是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先由全体村民对本村党员投信任票,从中产生村党组织组成人员候选人,然后召开党员大会投票直接选举出村书记和其他组成人员。“两票制”让全体村民都参与到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中,既解决了村党组织的权力来源问题,又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为村“两委”建立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二是建立健全“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科学高效的村民自治领导体制。“两委”联席会议由村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与村委会主任协商确定,“两委”集体研究的议题要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最后由村书记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情况。“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理顺村级领导体制,能较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三是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运行机制。在目前农民外出务工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召集人员召开村民大会比较困难,因此要推选好村民代表,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有效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3.协同村级政权组织与农民自组织的发展
 目前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包含乡镇和行政村两个层次。“农村基层政权的内涵,包括农村基层的整个政治体制,其中主要涉及乡村两级组织及领导体制、民主制度和政府机构等”③。在农村基层的政治空间里,乡镇政权属于制度化的农村基层政权组成部分,而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成的村级政权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延伸到农村基层的依附载体,属于组织化的农村基层政权组成部分。农民自组织是指分散的农民为了实现某一利益目标而按一定组织程序自下而上联络起来的综合性组织,“农民自组织系指参与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它不但要具备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特征,还要符合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条件”④。目前随着“村改居”以及农村社区的发展,农民自组织主要有经济合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农民维权组织、传统民间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等形式。农村自组织的发展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取向密切相关,随着农村基层公共空间的拓展,为农民自组织的发育及其参与公共管理提供了机会。目前,农民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在农村基层公共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充当利益表达工具,协调农民个体与国家、市场的关系等方面,但非制度化参与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社会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协同村级政权组织与农民自组织的发展,保持两者在农村基层公共治理中的互补互助关系,一是要在提高经济自组织程度的基础上积极发育社会自主性空间,二是发育社会自主性空间要注重依法治理,三是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网络要与拓展社会自主性空间同步推进。   二、落实四项权利:健全村级民主治理机制

 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四项权利”,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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