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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3)老龄危机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生率低,平均寿命延长,导致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福利国家在养老金支付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负担。随着二战后生育高峰期降生的婴儿正纷纷进入退休期,老龄化已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共性。退休者的增加以及生产者的减少,使社会保险费率逐年上升,职工收入相对减少,对劳动者的热情和消费起到抑制作用。以前是4个就业者负担1个退休者,到2030年,欧洲大多数国家是每3个就业者将负担1个65岁以上的老人。
据统计,英国80岁以上的老人在20世纪40年代仅为75万,90年代为200万,2020年将为300万;工作人员与领取养老金人数的比例随之变化,40年代为5?1,90年代为3.3?1,2020年将为2?1。社会保障费用的一半需支付养老金。
瑞典是长寿国家,社会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在瑞典,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一切由社会负责。
(4)社会危机
沉重的社会福利负担,造成失业现象严重、财富分配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突出表现为公平与效益的双重失衡:在公平方面,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长期实行以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公共开支,削减社会福利,降低所得税率,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贫困现象加剧,两极分化严重,很大一部分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效益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国家遭到了战后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除美国能一枝独秀外,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
另外,高工资的福利国家已经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付出了高昂的社会代价。首先商业化的趋势使许多公共部门的工作转移到私营部门,如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大力推行私有化,包括电信公司、煤气公司、航空公司等16个国营企业都被卖掉了。私营部门可以降低体力劳动者的工资,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次,在福利国家的社会内部开始滋长贸易保护主义,种族主义、右翼极端主义开始抬头,有些人反对移民和外来的劳工,害怕他们争夺有限的工作机会,甚至认为外来者分享了福利国家的各种待遇而使福利国家的负担加重,还有些人开始反对同第三世界进行自由贸易,认为只有在发展水平相似、劳工标准趋同的国家之间才可能进行公正的贸易。可见,这些西方福利国家由于自身的原因失去了经济安全感,但很容易将人口变化、工业变化和社会变化所造成的财政危机转嫁于外籍劳工和同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制造紧张的社会气氛,给福利国家的政治造成无形和有形的社会压力。
(5)观念危机
由于福利制度给人们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服务,一些人宁肯靠国家补助过日子也不愿努力寻找工作,滋长了懒惰和不思进取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出于生存的需要,他们为较多的个人收入而努力工作,并注意改进工作,一旦最低收入有了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了供给,而激励工人发奋工作的新的动机——政治思想因素的作用又不可能产生,于是形成了“动力的真空”,大家“多干”、“少干”差距不大,“少干”、“不干”无多大区别,失业者的收入有时不低于在业工人的收入,使许多失业者并不急于找工作。这种情况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会使部分人产生过分依赖社会和国家的思想,造成一种不干或少干工作都照样可以生活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优厚的社会福利是一种“大锅饭”,使许多人上进心理减退,不劳而获思想增强,高福利制度造就了不少“高级乞丐”。在某种程度上,情况恰如新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福利国家削弱了个人的进取和自立精神,并且在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之下酝酿出某种一触即发的怨恨。
丹麦。在高福利制度下,人们工作和不工作的收入相差不到20%,所以躺在高福利“摇篮”中的瑞典人,工作积极性较低,对请假和缺勤抱轻率态度,正如瑞典人自己所言,他们创造了“两个新高”,即人的寿命最高,旷工、病假率最高。如今,不愿就业、厌恶工作在瑞典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现象。
如此一来,就陷入一个矛盾的怪圈:与失业率居高不下相伴而生的,是福利国家的劳动力供给不足。劳动力供给不足,除了出生率不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之外,过于优厚的福利保障缺乏激励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6)制度危机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制度”的全面推行,还导致制度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行政的低效率和结构的不合理。行政的低效率是人类组织结构的一个常见问题,而结构的不合理是由于社会的保障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因而忽视了管理科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即目标和标准的一致性。
作为实行“全面保障、全民保障”的福利国家,要把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障设施管理好,要把人数众多的福利待遇享受者的福利事业安排好,政府就要组织包括各种等级和种类的庞大专家队伍,这样,政府的官僚体制就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个庞大机构的开支有时甚至超过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津贴的费用,而且庞大臃肿的机构办事拖沓,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习气向社会蔓延。1960~1975年,瑞典各类工作人员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变化是:政府从28%提高到41%;农林渔业从16.5%下降到6.7%;工矿业由29.1%下降到26.1%。英国同期政府人员由21.9%上升到28.2%。
另外,福利制度管理不严,导致福利诈骗行为严重,资金大量流失。据调查,在英国有四分之一的人存在着骗取救济金的行为,有三分之二领取残疾救济金的人无充分残疾证明,政府为此每年损失达40亿英镑,这笔资金足够修建100个医院。
5.2 采取措施
(1)改革养老管理方式
让地方政府成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主体为了减轻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支付的负担,丹麦采取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的措施。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有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并担负实施社会政策的任务。这样,既调动了地方养老的积极性,也有效减轻了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的负担。
(2)改革养老金制度
丹麦减少政府养老社会保障压力的一个重要策略,是融合多支柱养老模式。建立强制职业养老金制度,养老金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强制性地让职工和雇主参加私人养老基金,要求年龄在16~66岁之间、一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的雇员都必须参加,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缴费金额按照工时计算,让过去基于自愿原则由雇主提供的养老金成为第二支柱。为了改变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丹麦还对养老金结构进行了调整,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3)就业制度改革
为了应对高税收、高福利的经济政策面临挑战,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中,将"灵活化"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接受政府给予的工作,便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不接受工作否则失去任何津贴。改革法案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有权利与义务,后3年则是永久的"灵活化"。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丹麦政府还将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将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年龄从60岁提高至63岁。同时,从1998年开始,丹麦政府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提高人们就业的积极性。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从1995年到2003年,丹麦的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百分比从32 .2%降到了31 .1%,失业率也从7 .0%降到了5. 5%,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4)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北欧各国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1998年丹麦政府也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同时提高能源税和改变年金基金的纳税制度来改善高税收的问题。
6 丹麦国家福利对我国的启示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障政策,从而真正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器”的作用。
6.1 要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欧福利国家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随意提高福利支出比例,就会导致经济下滑,引起通货膨胀,最终使提高社会福利的期望落空。同时,由于社会福利特有的刚性,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程度和水平时,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坚持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切不可与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水平盲目攀比,急于求成,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6.2 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北欧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金来源尚要靠社会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巨大,资金来源更需要社会化。我们应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应该说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6.3 要把实现劳动者的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很大程度上,就业可以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的财政基础是纳税人的税收。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二是改善就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广辟就业门路。三是统筹改革改组,努力减少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推进再就业工程。四是根据市场需要,加强劳动力培训、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五是扶持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给困难群众提供特殊的就业照顾和就业援助。
6.4 明确划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权一直未能明确划分,统放不分的局面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方面,北欧的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可考虑在统一决策、统放结合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各级负责体制,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完善社会保障的法规,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及配套法规,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保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6.5 要注意处理好社会保障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而且这种调整会触及到现有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因此必须谨慎和稳妥。国际经验也表明,社会保障方面的体制变动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还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当前特别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相对降低支付起点,相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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