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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9〕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阶级性与人类性的内在张力,而这个张力来源于社会历史实践中,阶级对立的出现及消失,是阶级与人类的辩证关系的体现。而这个张力的解决则是通过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正义”的实现来实现“人类正义”,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来实现人类的解放。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还体现在价值性与事实性的辩证统一上。马克思的理论最终价值取向在于“人的解放”,在于“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价值性上,马克思和自由主义者一样都在追寻怎样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途径,但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契约方法,马克思将正义这个“法的精神”置于“经济关系”之中,即置于社会历史实践的事实基础之上,并揭示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内在张力。马克思一方面将正义置于生产的事实规定中,通过生产的历史必然性承认正义的相对性和实然性:“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来看,作为他们的共同意思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0〕另一方面,又基于生产事实的历史发展性,而追寻着“人类解放”的正义的应然性和绝对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1〕正因为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性,其必然会被共产主义所代替,因此,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统一,阶级性与人类性正义的统一得以实现,这就是马克思立足于批判资本主义永恒性而指明的正义的应然性和绝对性目标。由此可见,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表现在正义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的辩证统一之中,其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历史实践的辩证变化,故此其作为价值评价的正义理论也要适应事实性进行价值性的调整,同时通过正义理论的价值性反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指引社会向应然正义的方向发展。正是由于马克思正义理论在价值性与事实性的内在张力,所以马克思排斥去演绎绝对的正义理念和正义原则,排斥通过正义理论的推论去实现社会的改造,而是通过社会的发展,通过无产阶级的变革这些事实性的发展来实现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的价值性正义目标。
马克思正义理论内在张力的特质和活力
“内在张力”集中体现了社会历史事实与正义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了正义理论之于社会历史的“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关系。马克思通过“正义”置于社会历史规定下,置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而拒斥了思辨唯心主义的正义论。通过“内在张力”展现出正义的实然和应然,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从而避免了“正义论”的“相对主义”。通过“内在张力”中个体与共同体,阶级性与人类性,事实性与价值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解答了在现代性中,个体性与共同体,人类解放的关系,并通过“实践事实”———“价值实现”的路径,通过立足于“人类社会”的“改变世界”实现了正义的规律性与价值性,事实性与规范性,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任何只强调其中一方面,都会陷入形而上学,这就是“马克思与正义”关系之争的理论根源。因此,体现着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的“内在张力”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本质所在。通过这个“内在张力”的揭示,马克思在揭示正义的产生时将之归结于社会分工产生后的经济利益的分化,将分配正义原则归结于社会生产的历史规定性中,将正义的实现归结于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从而实现人类的解放这个“改变世界”的历史过程,并把这个历史过程的实现置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性轨迹中。以往人们突出强调的是马克思关于未来共同体构想中的超越性理想。根据这种超越性理想,未来社会是一个没有经济匮乏、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对于这种社会而言,权利、民主和正义都是多余的,因此以权利的正义性为核心的政治哲学讨论也就没有必要。但事实上,这个超越性理想正是马克思正义的最终目标———人类性正义的实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的解决。但在现实的社会中,匮乏、冲突、多元还是存在着,因此任何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必须解释政治制度应该如何面对这些事实。而向这个方向迈进的第一步就是去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而马克思正义理论具有的内在张力正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生长点,我们应该在立足社会历史实践辩证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地探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理论,探寻解决马克思正义理论本身的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阶级性与人类性,事实性与价值性辩证统一的正义理论,故此,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也是发展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活力所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2〕“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就是马克思正义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场域下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事实的价值取向,是正义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场域下的实然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事实基础上,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基础上必然产生的正义价值,是马克思正义理论内在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场域下的实然解决,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下解决个体与共同体,阶级性与人类性,价值性与事实性之间的矛盾关系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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