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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英语文本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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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一) 普通词汇的非普通意义

有些普通英语词汇出现在法律文本中时,往往会使人误解,因为人们在普通英语当中常常见到它们,从而自然而然,不假思索的将其常用的意义冠之于法律语言中。其实不然,英语词汇意义通常都要考虑其特定的场合。例如:The testator died without issue. 此处,issue 指的是遗嘱中的“子嗣”。He was awarded $500 damages for the injury he suffered in the accident.  Award 不再是奖项、奖励的意思,而应当为“法庭裁定”;damag(es)则是赔偿金。

(二)古旧生僻词汇的使用  在英语法律当中,古旧英语词汇、拉丁词和法语词随处可见,这都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法典讲究的是传承与稳定,所以不管时代如何变化,法律条文之中最根本的词汇总是深深的烙上统治阶级语言的痕迹。英美法典出现的年代久远,可追溯至公元前的石刻汉谟拉比法典,其中的古旧词汇便可追溯至这一最早的法典。

尽管许多古旧词在日常英语中有的被弃用,有的转变用法了,只有在法律语言中,它们依然闪烁着最初的意义。笔者认为这除了法典的传承、稳定特定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任何一个词汇都有其特定意义,即使有些类似的词在普通用法中可以互相替代,然而在讲究准确唯一性的法言法语中,它们是不可以替换的,否则词义方面总有细小的差异。例如,大量古旧副词是法律条文中的特色:Here words: hereafter, hereby, herein, hereinafter, hereinbefore, hereof, hereto, heretofore, hereunder,; There words: thereabout, thereafter, thereat, thereby, therefore, therefore, therein, therein, thereon, thereto, theretofore, thereunto(in the document/place referred to), thereunder, thereupon, therewith. 英语法律当中的拉丁词源于其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的罗马教会旅行的用拉丁文书写和实施罗马法;而其中的法语词则是受法国人统治的原因。

(三)专业术语、行话、正式程度较高词汇及意义含糊词汇

为了使法律文书显得严肃庄重,或是意义准确表达的需要,或是任何专业无法避免的专业词汇,法律语言由于专业术语、行话、正式程度较高词汇及意义含糊词汇而变得难以阅读。

三、总结

法律英语固然不易理解,然而也并非不能理解,只要善于归纳总结,找出规律,就能理解其中的含义。此外,随着“在法律条文中使用简明英语”的呼声越来越高,相信那些能够屏除陋习且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士能够将法律平民化,从而读懂法律条文不再仅仅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特权,毕竟法律的终极目标还是要对社会中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其在有限制的合理的时间空间内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的进行,最终离人们理想中的社会越来越近。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保证让普罗大众理解与执行法律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从而能够很好的实现法律制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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