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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差别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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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在不同国家(地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刑法中的位置各不相同:其一,被规定在所设专章“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中。例如, 1960年的《印度刑法典》第14章, 1985年修订的《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第14 章等[2] ;其二,被规定在“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之中。例如, 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8章规定的“针对大众健康的犯罪”[3]。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5章规定的危害居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犯罪[4] ;其三,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置妨害公共卫生罪的节罪名,其中规定了“违背预防传染病法令罪”、“散布传染病菌罪”,《意大利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设“传染病罪”[5] ,《西班牙刑法典》在“公共危险罪”下设“恶意传染遗传之疾病罪”[6]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公共危险罪”中规定了传播传染性疾病罪[7]。

从上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各国(地区)刑法分则的归类来看,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者对该罪的性质及其保护客体有不同的认识。立法者一般是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内容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行各色之犯罪行为,能够井然有序地规定于刑法分则中,即是依据法益之分类,编排而成者。因此,法益也成为刑事立法上之重要依据。”[8]具体犯罪的犯罪客体或保护法益的选择,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或者保护的法益确定为公共安全,体现了刑法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使命,强调公众生命健康价值的优先保护。正如俄罗斯学者在解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宗旨时所指出的:“本条的宗旨是保障居民的卫生防疫福利,即居民的社会健康和生存环境应该不存在对人体机能的危险和有害影响并具有人生命活动的有利条件。”[9]将该罪犯罪客体或保护法益确立为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则强调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之比较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四种行为。具体而言,其客观方面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第二,实施了以下四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

在祖国大陆之外,各国(地区)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270条规定:“传播传染性疾病,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者,处1年至8年徒刑;如因过失而造成上款所指之危险,行为人处最高5年徒刑;如因过失而作出第1款所指之行为,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31条规定:“故意传播危险的、可传染的人类疾病,处1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刑;行为人出于危害大众的想法为上述行为的,处5年以下重惩役;行为人过失为上述行为的,处监禁刑或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6条规定:“违反卫生防疫规则,过失造成众多人患病或中毒的,处??;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意大利刑法典》第438条规定:“通过传播病菌造成疫病流行的,处无期徒刑。”第252条还规定,因过失而实施第438条规定的犯罪,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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