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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差别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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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之比较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14]。但由于客观行为的不同,实施不同犯罪行为的主体有所差异。具体包括:第一,供水单位,以及对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第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单位或自然人。第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单位或自然人。第四,有条件执行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因此,有人认为,就《刑法》第330条每一项行为而言,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实施的。“实施了《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主体应为供水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该条第1款第3项行为的,主体应为有关单位主管工作安排的人员,这两项行为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但是,实施了该条第1款第2项、第4项行为的,主体既有可能是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个人。”[15]笔者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实施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主体应为供水单位,而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供水单位必须有一定的资质和行政许可。因此,实施该项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并没有明确指明实施该项行为的主体,因此,实施该项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应为一般主体。

在国(境)外的刑事立法中,大多数国家(地区)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也是一般主体。

在我国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要是为了谋取利益,而直接追求这种目的的罪过,就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能是过失形式[16] ,因此,我国《刑法》将单位规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相矛盾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1)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实际情况。在现实社会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只有严惩各种严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单位犯罪,才能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否认单位可以成为过失犯罪主体的观点难以成立。其一,将“为了单位的利益”作为单位犯罪的必要要件,并不影响为单位犯罪下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与我国通行的刑法基本理论不存在任何矛盾。“为了单位的利益”只是犯罪动机而非犯罪目的,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一个要件[17]。按照哲学的基本观点,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某种需要,都是在行为人的某种内心起因的驱动下实施的,即任何行为都存在着动机,因此,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着行为动机。刑法规定单位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并无矛盾。其二,国外刑法中也规定了法人过失犯罪,但“为了法人的利益”仍是法人犯罪的必备要件。综观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关于法人犯罪的立法,几乎均把“为了法人的利益”作为法人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以区别于自然人犯罪。例如,在美国,通常的规则(除严格责任的犯罪外) ,法人的罪过必须查明代理人具有为法人谋取利益的意志,否则,法人不能为该项犯罪负责[18]。《法国刑法典》第121 - 2条规定:“除国家之外,法人依第121 - 4条至第121 - 7条所定之区分,且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行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学家让?帕拉德尔、贝尔纳?布洛克等在《法国刑法典》总则条文释义中也指出:法人负刑事责任应具备两个实质性条件:第一,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所实施;第二,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19]。我们还应当看到,美国、法国的刑法中都规定了法人过失犯罪。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7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因“轻率许可”可以构成法人犯罪。《法国刑法典》第222条规定:“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怠慢疏忽,或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可以构成法人犯罪。笔者要问的是:既然美国、法国的刑法在规定了法人故意犯罪和法人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法人的利益”仍是所有法人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我国刑法在同样规定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单位的利益”怎么就不能是所有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了呢? 答案只有一个:用单位犯罪存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为理由来否定“为了单位的利益”是所有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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