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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调解工作做法与体会
大田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建立,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实现法院司法调解与交警行政调解及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探索出一条群众、交警、法院“三满意”的又好又快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新路子,有效地破解了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难、执行难问题。这一做法在全省法院和公安系统推广,该庭被市中级法院记为集体三等功。该庭设立两年多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021件,100%审结,涉案总标的2000多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00件,调解率达98%,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无缝衔接,构建多元化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新机制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辖区内有192条各级公路,道路总长1500多公里,每天车流量高达1.5万部,是三明通往闽南沿海的黄金要道——“南大门”。
随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各类交通事故年均约1200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非常突出,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大田县委政法委组织法院、公安交警等部门,深入调研,开拓思路,探求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新路。2007年4月大田法院正式设立交通审判巡回法庭,配备一个合议庭,直接派驻到县交警大队办公,实行就地立案、巡回审理和执行,搭建起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工作平台。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及时得到赔偿。面对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了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巡回法庭与交警部门边摸索边实践,不断“磨合”,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一起起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一是与交警行政调解衔接。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巡回法庭成立后,使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巡回法庭受理。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因不同机关、不同程序而造成的纠纷调解难题,创新了法院、交警与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无缝调解机制。二是与人民调解衔接。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争议较大,双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及发生于村道、事后报案或意外事故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难认定甚至无法认定的特殊交通事故纠纷,结合人民调解的地缘、人缘优势,邀请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法庭通过发出协助调解邀请函的的方式,邀请当事人各自所在的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严重对立情绪使调解陷入僵局,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分清事故过错责任,进而达成和解。三是与医疗、保险机构及时沟通、衔接。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庭与交警及时与医院沟通,督促肇事方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通知保险公司预赔相应的交强险款项,保证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逐步达成如下共识:医疗机构提供事故受害方完备的诊疗材料,进一步规范建议休息期间、后续治疗费用等医疗行为;保险公司快捷赔付交强险款项,统一赔偿标准,县内保险公司派人配合外地同系统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法庭召集调解前收集完备的保险理赔材料,对受害方各项损失逐项预测算、单列,采取提前预约、集中预约的方式,尽可能将涉及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减少保险公司的“讼累”。通过法庭及时沟通、衔接,赢得医疗、保险机构积极协作,逐步消除判决与调解分别按高、低理赔率的不合理情况发生,也打消了肇事方作为投保人“不敢调解”的顾虑。四是在执行方面协作、衔接。为了避免纠纷调解后,造成执行难问题,巡回法庭针对个别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同时,在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事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和顺利执行打下基础。
二、以调为主,创建互动、便捷、远程等调解新方法
最次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尤其是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轻意下判,往往会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造成上诉、上访,案结事不了。为此,交通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中,把调解做为追求的标杆,以调解为主,作为办案的首选,并在实践中摸索出有效的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调解新“三法”:一是互动调解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交警部门及时邀请巡回法庭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调解的一次性成功率;对由法庭调解的案件,与交警互动,由交警提供事故责任的专业分析和认定,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对有些特殊案件,借助村调解委员会的独特优势,及时疏导矛盾、平息纠纷。二是便捷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巡回法庭制作简便填充式诉状,简化立案、收费等前期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以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免除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巡回法庭高效、便捷的调解方法,使大部份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如来闽务工的川籍农民工张某,因被车撞伤,医疗费用迟迟得不到赔偿,法庭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调解解决,肇事方当场一次性赔偿张某16000元。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我一个外地人,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三是远程调解法。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法庭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载有法庭、交警办公电话、“QQ”号码的“便民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法官、交警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协议,既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三、务求实效,实现调解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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