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巡回法庭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三个提高”。一是法院、交警的工作效率提高。以往交通事故纠纷,交警调查处理后,即使向法院起诉,按简易程序受理,审理周期至少三个月,执行到位时间更是难以确定。由于巡回法庭与交警等多部门的衔接、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巡回法庭所审结的980个案件,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945件,占96%,当即履行的775件,占79%,当即履行标的达871万元。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而且减轻了当事人负担,方便了群众。二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提高。交通事故发生后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和上访,仅2004-2006年交警大队因事故纠纷引起的上访达93起,牵扯了当地政府和交警的大量警力,且到法院起诉后因审判和执行引起的涉诉信访也普遍存在。在巡回法庭与交警的共同努力下,巡回法庭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实现了零上访,判决结案的18件,仅3件上诉(均维持),进入执行程序的仅24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是党委、政府和群众满意率提高。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涉及到数个家庭和社会群体,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民生问题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巡回法庭高效便民的办案方式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赖,不仅满意率提高,而且树立了法院、交警司法公信力和良好形象。省内外法院、交警系统20多个单位先后到巡回法庭参观指导。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到巡回法庭调研后,称这是“继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之后的又一创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生动体现”;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称赞巡回法庭的做法实现了法院、交警、当事人三方满意,体现了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一致性要求;省、市综治考评组、公安部督导专员及县委领导在深入调研后,都给予巡回法庭充分肯定。
四、几点体会
一是党委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调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交通巡回法庭设立之初,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德胜亲自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探讨。县委书记赵荣生多次深入巡回法庭,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要求,保障了巡回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2009年4月1日县委、县政府根据大田实际,正式批准设立独立建制的交通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予以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省法院马新岚院长、何鸣副院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纪承,市中院许先丛院长等,多次到法庭检查指导,对法庭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正是由于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法庭才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才能在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道路上越走越宽。
二是树立“两为”指导思想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本质要求。立足审判职能,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意识,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赋予法庭工作生命活力的生动体现。从交通巡回法庭设立至今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在巡回法庭与交警的共同努力下,多方面的效应已日益凸显。有效地化解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了群众的民生问题,使肇事双方重新走上生产、生活的新路子,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三是整合司法资源互相配合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所在。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把法院的权威性与公安交警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性及人缘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有效弥补法院与交警等机构因性质、职能上的差异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同时,通过法庭调解功能的介入,对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工作中的配合、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克服了各自在处理纠纷上的缺点及不足。实践证明,采取司法调解、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办案方式,构建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交警调解优势互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将使法庭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更具活力,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与时俱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动力源泉。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变,给综治和维护稳定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因时而变,其发展经历了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各自为政,逐步磨合以及无缝衔接三个阶段。法庭的角色也由被动“防线型”,到大包大揽型,再到分工合作型不断演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交通巡回法庭的每一次创新发展,正是得益于不断更新自身理念,转变工作思路,最终使交警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找到准确定位,成为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运作平台。
(作者单位:大田县人民法院)
更多内容请进入:
下一篇:做好参谋助手的几点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