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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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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视角下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研究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概念与特征分析。
( 一) 保险代理人相关概念。
据 2009 年新近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释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代理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代理人指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则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划出专门部门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 个人代理人则是专为一个保险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 二) 保险代理人特征分析。
总结《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阐释与说明,可以得出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必须具备法律资格。唯有通过严格的考核、获取代理人从业资格、清楚《保险法》条例,方才可以上岗任职。
第二,行为具有经营性,即商事主体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断从事某种统一性质的营利活动,也即一种职业性质的营利性行为。
第三,以营利为目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将保险代理人视作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实乃其本质属性。
第四,需承担代理行为的风险责任。保险代理人受托于保险人,在执行代理权限过程中如若造成损失,需要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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