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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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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二)维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非正规群体行为养老保障体系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地区仍处于比较贫困落后的状态,建立一种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在近期必须坚持。这一方面可以确保农村大多数老人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为发展以社会养老为主体的正规群体养老保障机制赢得时间。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短期内难以建立起来的现实以及OECD国家“从摇篮到坟墓”养老体制的种种弊端,以家庭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当继续维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宣传的等手段,保证老年人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具有共享家庭成果的权利。通过“以时间换空间”,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社会保障。

(三)积极发展市场取向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

农村养老保障市场化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最终所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当前的重点是,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的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应改变原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投入,实行与城镇养老保险一样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逐步消除或减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实现资源相对共享,体现合理的社会公平。在比较发达的地方,还应积极发展以寿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性养老保险。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在农村广泛推广“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即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土地、农产品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农和失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改革中的作用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表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关键在于政府主导,没有政府的介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难以奏效。就我国而言,政府应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不同组成部分承担不同的责任。首先。政府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投入,而且这部分投入必须从法律上加以保证;其次,对于较发达的地方,需进行强制性的养老保障;再次,对基金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最后,政府还应对不同的养老保障计划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其“中间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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