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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

编辑:sx_houhong

2014-03-17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通过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构想

1 引言

1.1 研究的意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近年来,世界各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信誉,而且使人们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和监管产生质疑,加之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使得投资者更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多样化的需求,自愿性信息披露显得格外重要。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了很多研究,而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研究很少,使得自愿披露的整体水平偏低。本文主要通过对我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希望能够更好地指导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1.2 国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对自愿性披露问题研究相对成熟。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方面的研究,Heayl,Pal Peu(2001)认为,外部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原因;Skinner(1994)发现,经理人员对坏消息提前进行自愿性披露可以降低诉讼成本;Lang和Lundholm(1993)的研究表明,当公司将要发行证券时,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研究等级提高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Chow(1987)等人对墨西哥的52家制造业公司的自愿性披露作了实证检验,选取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和资产占用比例3个变量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公司之间自愿性披露的差异很大,而且只和公司规模有关系,其他两个因素没有影响;Meek,Roberts & Gary(1995)等人选择了116家美国的、64家英国的和46家欧洲大陆的跨国公司,对其年报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作了实证研究,公司规模、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上市情况和行业成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Chen,Defond和Park(2002)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利润的稳定性、股价的波动程度等是影响自愿性披露的主要因素。

1.3 国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理论研究方面,李明辉(2001)首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并分析了我国为何较少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何卫东(2003)认为,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的信息,强制性披露不但没有必要,还会降低信息披露的质量。他还指出,在证券市场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资质较佳、业绩不俗的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向投资者发出公司未来前景看好的信号。

实证研究方面,乔旭东(2003)利用100家上市公司实证分析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独立董事存在、公司发行股票种类均相关,而与公司规模无关;李豫湘 等(2004)的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规模大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信息披露。刘国亮、常艳丽(2008)通过对2006年396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披露差距较大。

2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动因的分析

2.1 提升公司价值

信息披露在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同时,好比广告宣传与包装,将其公司战略及其影响,公司业务与产品等反映企业核心能力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不仅可以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价值被低估的可能,甚至能提升公司价值。

2.2 控制权争夺

公司较低的股票价格增大了恶意收购的可能性,最终导致经理人被上市公司解雇。De Angelo(1988)发现股东经常用公司盈利状况不佳作为更换经理人的理由。所以,当公司经营不善盈利表现不佳时,公司经营者为维护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有动力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来降低公司股票价值被低估的风险,改变经营者的持股份额,从而对公司是否被接管产生影响。

2.3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

上市公司为激励经理人,以股票或期权作为奖励。当股价能够准确反映公司价值时,股票激励是对经理层最有效的激励,否则经理层会要求额外的报酬来弥补公司价值被低估所承担的风险。Aoody和Kasznik(2000)发现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到期前,会延迟披露好消息而加速披露坏消息。因此,实行股票激励制度的公司更倾向于对外自愿披露信息,以降低股票价格与公司价值背离所带来的风险。

2.4 降低资本成本

当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信息时,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前景有了一定的了解,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价公司的经济风险,资本提供者要求的报酬率就会降低。Botosan(1997)的研究结果显示,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资本成本呈现负相关关系。Sengupta(1998)的研究发现,披露指数增加1%大约导致公司总的利息成本减少0. 02%。这表明为了减低资本成本,公司管理者有动力自愿披露相关信息。

2.5 降低法律诉讼风险

管理者做出的信息披露决策会受到法律诉讼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管理者会适当增加相关信息的披露;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者会慎重披露一些预测性的信息。管理者对已经或基本确认的信息予以披露,相反,对不确定的事项不予披露,降低诉讼风险。

3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构想

3.1 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的,我国只是在相关法规中对自愿性披露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同强制性披露更好地结合。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度上引导,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自愿对外披露有效信息,同时给出一个规范的标准作为评价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指标,以促进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

3.2 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和指导

目前,我国有关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上,而较少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从这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因此,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成本效益、披露内容与方式等都还需要进行大力的研究。在指导自愿性披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的总体思想是:如果上市公司向某些人披露了重大的非公开信息,它就必须向其他所有人提供。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公平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

(2)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要保证其自愿披露的有关信息如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以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3)充分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计划、预测、未确认无形资产等信息时,应在后期持续披露计划的执行及结果、预测的实际情况、未确认无形资产的利用减损等。

(4)客观适当原则。首先,应客观披露信息,避免管理当局主观判断。其次,披露信息的程度要适当。

3.3 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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