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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公允性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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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三)完善公司制度建设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

建立系统的关联交易决策批准制度。建立此制度的目的,是使其他股东参与某些关联交易决策,避免董事会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决策。鉴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对于关联交易我们不能一味地予以否定,而是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借鉴香港交易所的做法,即按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比率,将关联交易分为三部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很少的关联交易,豁免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而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则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建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对某一项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建立小股东优先表决制度。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规避一股一票、同股同权这种形式上的公平所掩盖的实质上的不平等,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但同时,这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控股股东因其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而完全丧失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的表决权,此种做法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似乎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公司与控股股东或与控股股东有关联的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并非全部是不公平的,其中不乏对公司经营及业绩会产生良好影响的交易,在此情况下,享有控股权的关联股东回避,而其他分散的小股东因不了解公司具体经营状况而作出不正确的决定,则会使公司丧失发展机会。因此,可考虑将关联股东回避制度与小股东优先表决制度相结合,即股东大会对于该事项的表决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关联股东回避,由小股东优先表决;在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则由全体股东进行表决,如果全部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则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通过;倘未获小股东通过,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获通过。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股权集中,控股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内部人控制相当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的效用,防止公司在控股股东操纵下作出不利于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决议。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抵制“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方面能够起到良好作用,同时在客观上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加强会计准则建设

要加强会计准则建设,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公众作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公司与关联人尤其是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无从了解,因而,为了使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督,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都对上市公司重要事项的披露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其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报表的做法也更具隐蔽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笔者认为: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不予披露、披露不详或虚假披露行为应制定具体而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五)加快我国市场化进程

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尽可能减少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完善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非公允关联交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价格的非公允性,只有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使所有要素都进入市场,关联交易的定价才能有市场参考标准。积极培育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只有在经理市场的约束下,才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避免为了自身的利益去操纵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当前,应以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为契机,积极培育经理人市场,建立起以职业经理人员为主的经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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