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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21

为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修订,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试论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根据文件形式的变化将名称相应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新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从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改。

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1.国外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中外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不同的界定。在国外,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对的概念是非常项目。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3年的第30号意见书中将非常项目定义为:非正常的和非经常的事项和交易。非正常是指考虑到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具有高度的反常性,并且与企业正常和典型的活动明显的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非经常是指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合理地预计其发生。在界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非常项目时,非正常和非经常发生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2颁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对非常项目作了严格的定义:性质高度异常的事项和交易,该项目因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并预期不会再发生。IASC于1993年发布的第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非常项目是指企业正常活动之外的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因此不期望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的。

2.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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