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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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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在国外,LaP0n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通过对27个发达国家的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国别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以前人们所认为的分散持股。大股东控股与分散持股不同,它可能对公司治理以及会计信息产生不一致的“目的”。如果说以前是管理层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欺瞒股东,那么在大股东控制之下,大股东可能会有动机通过控制管理层,欺瞒小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大股东控制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大股东股权的最优比例抑或股权制衡问题。

Holdemess(1988)归纳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通常的表现形式为:大股东在公司担任管理者、装修豪华的办公房间、购置昂贵小轿车、把公司费用作自己的大额预付款:大股东在公司任职支取过高的薪水:大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公司出售大股东的物业;

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公司借款或以高于市场利率借款于公司:不顾公司现金紧张支付红利或阻止向小股东支付红利迫使其以低价将股票出售给大股东;发行股票稀释小股东的股份价值;发行股票时作错误陈述等。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利益转移、融资与再融资陷阱和大股东的利润操纵等。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推出的一份题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称我国境内约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其中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由于一股独大股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是中国上市公司一直无法根治的病症之一。由于关联交易最容易造成非公允价格定价.而且关联交易又极其隐蔽,某些控股股东便利用其控制地位在重大关联交易中牺牲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直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有的大股东则干脆将关联交易的一方作为一个中间环节,间接地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出来。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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