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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股东会职权中包含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时又享有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那么,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过程中,股东会的决定权与董事会的决策权不可能绝对的径渭分明,极容易造成权力的混淆,或争夺决策权,或以此相互推诱责任。
那么,对于二者权力分配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共同承担这一任务,并且两者各有侧重。《公司法》重在提供一系列的判断规则以提供指引和救济,对二者权力作初步基本的界定。但明确具体的界分列举二者权力更应是公司章程的重点。因为显然只有公司自己最清楚在法律限度内如何进一步细化二者权力。在这一点上,《公司法》无法做到比当事人更聪明。①从《公司法》措辞来看,股东会决定权针对的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策权针对的是“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一般词义的理解,股东会的决定权是更宏观层面上的,是针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但这个立法措辞上的细微差别只是为具体权力行使范围的确定提供方向上的指示,缺乏实际判断的操作性,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时,由此引发的权力冲突如何判定昵?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析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利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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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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