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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研究论文:上市公司股权制衡

编辑:sx_yangk

2015-11-09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有关公司研究论文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证券市场中以安然、世通、银广厦等为代表的上市公司造假、违规事件频频曝光,使得公司治理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研究的一大热点。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引发的股权制衡问题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中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得到了学术界普遍的关注。股权结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 公司拥有一个控股股东, 该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 公司没有大股东, 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三是股权适度集中,公司拥有多个相对的控股股东。很显然,股权高度集中时,其他股东很难对控股股东产生有效的约束和制衡,内部监督控制制衡机制很难得到正常运转;股权高度分散时,由于监督成本的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股东们缺乏监督管理的积极性;股权适度集中时,大股东之间彼此相互制约,存在监督的动力。因此,从理论上讲,股权的适度集中会产生股东间的股权制衡效应,可以使内部监督更为有效。

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集中度过高的现象,形成了“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状况。大量的研究分析认为股权的高度集中会给公司的监管和治理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股权的集中会导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杜莹和刘立国(2002)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较高会有损公司的价值;张光荣和曾勇(2006)分析了控制性股东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对上市公司资产的转移行为。因此,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一股独大”是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病因之一,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的药方就是要打破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实现“多股同大”,形成股权的制衡机制,从而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当前,越来越多的研究学者倾向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应该采用股权制衡机制,认为这样既可以监督经理人的经营效率,又可以防止大股东的隧道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分配和内部监督机制。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上市公司是一种“稀缺资源”,所以股权制衡情况下的上市公司中,各个大股东往往会存在以较少的股权来动用较多的其他大股东的经济资源的可能性和趋向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董事会、经理层等权力机构往往会成为各大股东争夺的焦点所在,这种争夺不可避免的会给公司带来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内部监督机制的低效。笔者试图利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股权均衡和内部监督之间的关系进行新的思考。东北高速(股票代码600003)被实施特殊处理为本文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通过分析发现,有效的股权制衡并不能仅仅依靠相应的大股东比例的简单增加来实现。要使股权制衡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相应的制度建设,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等都需要精心考虑。另外,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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