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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二、知情权受限,行使权力受阻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概括性地规定了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具有同等知情权,没有具体规定其对于哪些事项具有知情权。法律规定的粗放使得独立董事行使知情权的时候缺少有力支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的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向他所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向他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将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相对于所要承担的风险来说,模糊的知情权显然非常危险,难免会使部分独立董事心萌退意。
在针对华东地区的独立董事情况调查中,针对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提供材料是否充分的问题,统计结果表明,有52%的独立董事认为仅仅依靠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并不能做出可行性判断;另外有5.94%的独立董事不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足够充分;上市公司中尚有2.99%的董事会秘书不清楚应当给独立董事提供怎样的资料。考虑到问卷调查采取记名制,因此实际情况也许会低于统计结果。
三、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不足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市场并非十分发达,同时仅仅依靠声誉激励很难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职。对于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说,同管理层和大股东合谋产生的收益很容易就可以超过担任兢兢业业的独立董事所能得到的收益。因此,必须提高独立董事的报酬以激励他们更加尽职。
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收入采取固定津贴制,从每年1.5-20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处于每年3-5万元的水平,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比似乎偏低,同时也缺少与公司效益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面对华东地区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中,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中急需完善哪些部分”的回答表明,无论是董秘还是独立董事自身,都把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作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从图看,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对薪酬的高低是否影响独立性的问题上认知差异非常明显。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对薪酬的高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问题有了相当的认识,而独立董事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具有明显的利益倾向性。说明我国的大部分独立董事对该薪酬的在乎程度比较强。
作为独立董事,承担与公司董事相当的风险,简单的激励方式显然不够,这成为独立董事考虑辞职的重要因素。
四、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称
当公司经营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而独立董事为之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将同公司其他董事一起受到惩罚。在众所周知的郑百文事件中,证监会针对独立董事陆家豪的处罚决定已经明确了独立董事没有免责依据。
在面向华东地区上市公司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对独立董事风险程度的认知差异明显,甚至有7.58%的董秘认为独立董事没有风险,但独立董事对其职业风险的认识明显大于上市公司,这可能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频频被揭露黑幕、引爆地雷有关。
我国的独立董事大都由知名学者担任,他们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实践经验都比较欠缺,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切身感受较少,在赋予其较大权力的同时,大都不具备赔偿损失的责任能力。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很不健全和免责机制的缺失,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加薄弱,由此可能引起独立董事辞职。
五、对当初独立董事功能认知偏差的纠正
自从《指导意见》出台以后,有1200多家上市公司在两年之内新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先后聘请了4000多位独立董事。这些蜂拥而上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是基于提升治理效率的考虑,还是出于对国家制度建设的反应与“达标”的考虑,令人怀疑,而当初盲目聘请独立董事的公司在双方对其认识都不断深化的今天必然面临着不断的调整。尤其是陆家豪事件的发生,使得独立董事们纷纷认识到光环下隐藏的巨大风险,许多学者和社会名人纷纷退出或减少担当独立董事的公司数量。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的问卷调查统计、数量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常退出的独立董事占整个退出人次的50%左右,已经不是可以忽略的偶然现象。
(2)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在改善公司内部治理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独立董事并没有明显改善公司业绩。
(3)独立董事有在业绩优良公司就任的偏好,如果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并处于下降趋势,独立董事更换频率将加快,通常表现为原因含糊的辞职。
(4)独立程度不高的独立董事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当其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发生冲突的时候,独立董事倾向于主动辞职或被撤换。
(5)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材料并不充分,这是独立董事退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6)我国的大部分独立董事对薪酬的在乎程度比较强。对独立董事激励的不足,是其退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7)权力能力与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特点,责权利不对称是引起独立董事辞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建议
1.对独立董事退出进行强制信息披露。
为支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有必要完善与建立独立董事退出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独立董事,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予以披露,说明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独立董事,应当事先通知该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而不仅仅是董事会说明有关情况,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予以披露;继任独立董事应向前任独立董事和公司了解更换独立董事的原因。
2.鼓励上市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到1/2,增强博弈力量。
《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应当在1/3以上,而在美国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平均维持在2/3以上。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越大,越能有效治理“一股独大”现象产生的弊端。
因此,鼓励上市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到1/2,有利于形成独立董事的集合力量,是有效限制控股股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
3.建立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等,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
关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受到限制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以改善:建立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固定化,细致化;在上市公司中加快成立提名、战略、薪酬和审计委员会,加大独立董事对公司活动的参与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的权利;独立董事之间成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独立董事之间的沟通。
4.完善激励机制,实行期权计划。
针对独立董事激励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薪酬以及实行独立董事期权计划来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应当包括:津贴、交通费、股票、股票期权、长期奖金等等,以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利益而不是与大股东利益的紧密度。
《指导意见》规定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东(含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可以推知,独立董事享有1%以下的期权空间。因此,在我国实行独立董事期权计划没有法律障碍。
5.推行独立董事保险制度,平衡责权利。
我国保险公司已经推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简称D&O),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过失行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调查表明,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刚刚进入上市公司视线,大部分公司正在考虑之中。而美国上市公司购买董事保险的比例已经达到98%.
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度虽然在《指导意见》中作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是建议性的,实践中也远远没有普遍实施。为了有效缓解独立董事责权利不统一的现象,必须加快建设这一重要制度。
6.完善法律和制度环境,建立退出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是保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根本制度保证,对此可以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尽快修改《公司法》,完善《指导意见》的上位法,将独立董事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加紧制定配套法规。配套法规应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做出原则规定;建立比较完备的独立董事退出制度,在法规层面具体规定其退出的程序,在必要情况下设置独立董事退出时的审计制度。
以上就是关于独立董事的退出现象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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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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