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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但是目前,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已初步建立,但经营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偏离。比如,平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服务对象要以“三农”为主,“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资本金总额的75%。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公司以支持企业度过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至2009年6月末,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企业贷款余额为2 987万元,占比39.14%,同比上升了18个百分点,已经逐步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模糊。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法律法规体系、进入退出机制、运营监测机制、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要坚持这“四位一体”,才能提升监管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文件也仅仅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二是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指导意见》中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和审批,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缺少专业人才,从而造成审批不严的现象。三是监管主体模糊。《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制度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由地方政府执行,而地方政府往往指定金融办和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这就造成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分解而导致的监管内容、监管配合、风险控制上的不吻合,由此还很可能引发金融失控。
至2006年底,全国5个试点省共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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