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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08-24

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研究-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特征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等许多发展我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已从单纯的农户贷款发展到微小型企业的小额贷款,从原先的带有公益、扶贫性质进一步发展到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目标。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引入小额信贷模式,但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2008年有关政策明朗之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才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推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数量已超千家,贷款规模已超千亿。

就其特征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仍遵循公司法的约束,尚不属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目前主要由地方政府工商部门、金融办(局)监管。

在资本构成上,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目前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1000万元。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远高于这个标准,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经省级金融办(局)审核,可增资扩股1倍。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在经营内容上,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有的地方经批准后允许为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开展资产租赁业务、办理票据贴现等。

在经营要求上,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微小企业和农户,单笔贷款限额50万元以下的需占到70%以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资金来源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在贷款利率上,一般都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瓶颈

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是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仅从现在政策面来看,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作用十分有限。

(一)区域经济差异,政策定位不清。由于我国地域广,区域间经济环境和经济结构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一般认为,真正的小额贷款是低于人均年收入的贷款,在目前的我国城镇,最多也不应该超过10万元,否则只能算小企业贷款。如果不分清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往往不能达到小额贷款真实目的。在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多层化的市场经济中,融资需求也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要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来满足。因此,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对其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较为重要,决定了采取何种经营策略和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

(二)负税压力较大,经营效益不强。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因此,它们既不是扶贫机构,也不是福利组织,其对于微小企业的资金支持,首先要建立在自身经营稳定,利润可观的前提下,这样才能吸引资本,又能防止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但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类似于金融服务业,但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它们必须归属工商企业性质。同时,它们也无法从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获取较低成本的借贷资金,银行给与的融资利率相应也较高,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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