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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有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
第一阶段(1979—1996年),农村信用社初步形成,主要开展存贷业务。第二阶段(1996—2003年),明确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和思路,增强服务三农功能。第三个阶段(2003年至今),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2003年,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中提到,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从以上三个阶段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是计划体制的产物,市场经济规律对其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反市场行为的校正,客观上暴露出农村信用社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必然需要进行改革。
农村信用社是以农民为主体,实行同股同权,以合作成员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合作成员金融需要为目标的信用合作金融,也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金融,如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的农民股权,以及在金融信贷上向具有股权的农民倾斜等要求。
但从运行机制上看,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游走于信用合作与商业银行两者之间,更多倾向于商业银行运行模式的金融机构。因此,信用合作金融的性质很难体现,对信用社的管理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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