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证劵金融 > 债务市场论文

论“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

编辑:

2016-09-12

目前,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如此的发展格局还没有明确的看法,也就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在增大力度地对 “债转股”类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看成是资产公司生存发展的一着重棋,并且在争取着外部的大量政策,试图在持股活动上“大有作为”。如“债转股”后作为主要股东来组织企业的管理层次、决定管理方针等等,这多少有些令人担忧。一方面,如此的考虑可能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现在的根本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处理毕竟不能都依靠“债转股”来实现,无精力或是无足够准备地对待非“债转股”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 “专门化”优势也可能受到损害。

三、谁来决定“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代理者由委托者认定。也就是经常说的,所有者决定经营管理者,能够在“债转股”之后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应当是由“股份持有者”所选择者。

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而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暂时地成为国家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按一般理论而言,资产管理公司就是现实的委托者,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由资产管理公司来选择。正是这样的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尽力地争取得到这样的“选择权”。

如果不考虑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地位与利益,那么,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后的国有资本的代表,完全能够操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而且,在理想的情况下,按照市场竞争规则而来的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将对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就是一介公司。因此,它的地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代表国家持股企业,似乎是没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存在体,只是寻求国家资本的增殖;另一方面,它又有着一般企业经营者的地位,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与国家财政形成另一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此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方面的目标的双重标准,即既要保证国有资本的增殖性,又要保证公司本身效益的最大化。在理想格局下,可以设想国家资本增殖目标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利益目标的一致性,从而在实现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自身利益追求中,实现对于国家资本增殖的目标。以此来进行“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在这里,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问题又一次隐约再现:国有企业已经进行过的改革,无不是这样理想设计的,将企业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捆在一起来追求实现国家的利益,但结果到今天,国家的利益没有完全地实现,而不得不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以保持国有资本的某种量不完全被损蚀;那么,资产管理公司,这一新兴的国家全资本的另类“国有企业”,会不会再走以往国有企业走过的道路?如果那样,在经过一段时间后, “债转股”而来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但出现不了新的气象,资产管理公司最后也不得不进行“重组”,由这样的公司来选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大体不会有多么优秀的质地,经验让我们不能不有如此的忧虑。因此,让资产管理公司来选择“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恐怕首先得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造,成为真正市场竞争性产生的国有资本代理者。但从现实看,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仍然是传统性的建设方式。用一种传统的国有企业构架来建造资产管理公司,进而试图以它对于其它国有企业选择经营管理者来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实在是没有逻辑与实践经验支持的。从这一点上看,时下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具有选择“债转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或者说并不具有选择最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模式优势。如果原来由某些国家机关来决定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今天由资产管理公司来选择会有所不同,那种不同并不会有质上区别。鉴于此,“债转股”后企业经营与管理者的选择权,由资产管理公司来执行,有其一定的理由,但并不是现实最好的。

但是,相对于维持现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次来说,由资产管理公司选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仅有着对于 “持股者决定经营管理者”的理论面上支持,也在实际上有相对的优势。现有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债转股” 后,可能会有部分能够让企业起死回生,但一般而言,由于这些经营管理者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不是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应运而生的,大多数不可能承担企业辉煌的历史任务。国有企业的现状也许不能说明全部的问题,至少说明了主要的问题,再由这样的经营管理者来操作国有企业,我们的改革就有原地踏步的味道。相对而言,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是国有企业,而且还是传统性的方式生成的,但它毕竟有着公司的基本构架,也享受有一些公司经营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护,加上自身利益的驱动性,它会在市场竞争性选择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方面,做得靠近一些。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债转股”后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但相对于既存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次,它必定是有进步的。当“债转股”的过程较长,资产管理公司将较长时期时代表国家持有“债转股” 企业股份的格局下,由资产管理公司来行使经营管理者的选择,不失为现实较好者。

资产管理公司历史使命的短暂性决定了“债转股”后它的主要任务是出售股份,而不是持有股份。因此,“债转股”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定权,最后是由真实的企业资本所有者所握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方面的“选择权”也是暂时性的。由于“债转股”实际上表明国家资本对于国有企业投入的不足,“债转股”后企业的投资者就会多样化起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方式也会多样化起来。在此,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国有企业现行的经营管理者,大大地误解了“债转股”的本质规定。

时下要求“债转股”的企业经营管理层次根本不考虑“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择权的变化,认为“债转股”只是减少对于银行利息的支付,只是增加国家资本,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原有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地位是不会变化的。争取“债转股”就是为自己争取到非常宽松的经营管理环境,进而在发展企业的基础上,赢得企业自身包括管理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其实,“债转股”一经实行,资本的所有者就会变化,不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它都会带来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择方式”的变化。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还没有得到这样的选择权,但它会尽量地去争取,至少不会轻而易举地放弃,因为这决定着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在“债转股”问题上存在的价值。而随着“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股份的出售增加,投资者出现多元化,“债转股”后的企业也就有了丰富的投资结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就更不可能是现存的经营管理者了。因此,今天大声呼吁要求“债转股”的企业家们,实际上是在争取增加资本,改善资本结构的同时,剥夺自己在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的地位,要求“债转股”的管理者使得自己成为了离开管理岗位的直接设计者。如果现在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明确这一点,那么,这真有点为了国有企业未来而放弃自己管理者地位的牺牲精神,虽属悲壮,却值得称道。然而,对于很多的企业管理者来说,要求“债转股”并没有任何让自己“下岗”的考虑在内,他们根本没有“债转股”就是“革自己命”的想法,这就让人们不得不认定现存国有企业中管理者有着不可忽视的短期行为和不理性的行为,这样的管理者确实做不了未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与历史使命决定了“债转股”的最后结局,是形成企业多样化的资本结构,这样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定通过市场竞争性产生,它是中国企业美好未来的最为基本的保证。我们的想法是,“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在短期内应当由资产管理公司来执行;长期来看,股份结构的丰富,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就会自然而然地落到那些多元化投资者的身上。这一天离我们并不很远。

四、“债转股”的下一步核心操作选择同心同德的战略投资者

在现实格局下,应当说,“债转股”还是一种可选择的较好的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式,问题在于我们要对核心的内容进行改造,即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面真正地下功夫解决问题。但是,是不是有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决心,我们的目标就能够圆满地实现呢?

问题还有另外一面,这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投资者来购买“债转股”后的股份问题。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后股份的暂时持有者,或是首先持股人,最后需要通过市场向社会出售股份,形成最终的股份制企业体制,因此,作为企业最后股份持有者的性质是非常要紧的。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不开放对外资的资本市场,不允许外资进入“债转股”的买卖中,就不可能完成“债转股”的历史任务,这是由我国现存的资本市场及投资者的基本规定所决定了的。在这里,对国内非国有投资存而不论,专门探讨国外资本进入“债转股”市场的问题。

中国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政策出台,对于世界各国的投资者是一个重要的信号,也已经相当程度地地吸引了一些积极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外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有合适的政策与环境,中国将在 “债转股”的号召下,开始又一次利用外资的高潮。鉴于这类高潮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曾出现过,并有过相当多的经验与教训,故选择同心同德的战略投资者进入到中国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中,使得这些企业真正地赢得一次新生,是极其关键性的。

所谓“同心同德的战略投资者”,是指那些以投资入股企业作为发展基点,以经营好投资入股企业为目标来取得投资收益的投资者。与其相反,就是那种以如此投资作为某种其它目标实现的“成本支付”,而并不关心投资的企业经营效益的投资者,他们所希望的效益目标并不在企业身上,而在企业之外,他们可以被称之为“利用投资来实现其它目标的投资者”。这样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上都有过非常充分的表现。

从中国利用外资所形成的结果的来看,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利用了外资”,第二种是“被外资利用了”,第三种情况是“相互地利用了”。我们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就是指那种“相互利用”的投资者,生存与利益关系捆在了一起。

“利用了外资”,是指中方通过合适的政策,将外资吸引进了中国的版图,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对于外资投入方而言,并没有取得过多的效益,也没有在中国的市场开拓等方面得到特别的优势。这样一般地看,是利用外资的效率非常地高。应当说,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很多,有些外资进入到中国后,由于经营方面的问题或是政策环境方面的原因,外资是引进了,但对于中方而言,也没有取得应有的效益与效率高度,只是在外资引起初期,有着改善中国就业水平,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一定的效果,最后,外资的这块“肉”烂在了锅里。“被外资利用了”,是指一些国外投资者并没有将投入的资金作为经营好所投企业的资本,进而高度地关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实现最好的企业经营效益来与中方分享。而是将其作为其国外母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敲门砖”,这等投资能否收回或是有高效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投资之后,母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开拓、大量资本的进入、取得中国某些优秀的资源等方面得到巨大无比的补偿。这样,如此的外资进入,就是作为国外投资者更大战略目标中的一个小动作,最后,国外母公司的产品或是大量后续投资出现在中国的市场上,形成了对于中国民族产业的巨大冲击。中国人在照像胶卷方面利用外资的历史,应当可以说明一些问题的。

“相互地利用了”,是指外国的投资者与中方投资者共同地将投资作为经营效益的载体,高度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希望从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面得到足够大的效益。这时,投资者并没有任何母公司特殊的经济与经营目标在内,而是共同地将投资企业本身作为了生存与利益的依托,这就是所谓的“同心同德的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它们共同的着眼于合作企业发展的未来,着眼于投资的长期考虑。这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上,也有相当多的例子可以证实。显而易见,在“债转股”的企业重组过程中,中国的资本市场对外打开,并不是什么样的投资都应当吸收,也并不是什么样的投资都可以吸收。惟有那种在“相互利用”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企业本身效益为目标的投资者,值得重点吸纳。从“债转股”的实际情况来看,“债转股”后相当多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并不能够,也不必要马上改造成为上市类公司,定向的投资募集是一种主要的或重要的吸收外资的形式,它会形成国外资者相对集中的格局,这就更有必要重视对“同心同德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因为任何选择的错误都会由于投资者资本量的集中而产生毁灭性的结果。特别是对于那些短期的国外资本投机者,如果不加以鉴别地考虑吸纳,最后我们就将重现历史上利用外资中出现过的问题,再被“外资利用”一回,并由此造成重组企业的彻底崩溃。

历史的经验让我们深深地懂得,选择“同心同德的战略投资者”必须借助于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否则效益与效率都将是低下的。这一点,让我们不得不回转头来关注“债转股”市场的对外开放。事实上,选择好的战略投资者需要“债转股”及资本市场高度对外开放的程度相配合。“债转股”在一定意义上看,是提供给市场一些特别的 “资本产品”,只有当市场的投资者较多时,这等“产品”的供求关系才能够使其市场价格相对有利,也才能给予选择战略投资者提供更重的砝码。因此,只要有了对外开放“债转股”资本市场的果断决策,就应当将其大门足足地打开。没有一个高度开放的资本市场,我们选择任何合格投资者的愿望都是难以实现的。

以上就是关于“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相关推荐:

论我国国债与企业债券的比较  

论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综述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