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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二、担保机制的完善
(一)资产本身风险防范
银行在贷款中起到核心作用,一旦银行的行为存在误差,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所以银行应该在次贷抵押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对银行施以责任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定。首先,银行严格放贷的法定条件,使得银行发放住房贷款具有良好信用,其次,银行对贷款人的信用担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进行事前审查,并记录在案,确保资产收益的稳定与安全,最后监管机构可以给予银行的房贷业务指定一个最高限,具体比例应当保持在贷款的最高额度与抵押担保价格下跌后市场大体相当,这样就可以使房价下跌时连锁引发次贷危机可能性降低。[3]当然,银行主要负责人对贷款条件的审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主要负责人采用必要的问责制,如果出现虚假的审查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应给与相应的处罚。
(二)受让人义务
受让人需要在两个方面尽到勤勉责任,第一,受让人对其受让的贷款承担筛查掠夺性贷款责任,掠夺性贷款是次贷危机中一个关键问题,掠夺性贷款是指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的各种贷款滥用行为,受托人对出让人取得贷款的方式进行检查;第二,受让人不可能持续拥有贷款,一般都会转让其贷款,需对最终投资者的资质进行严格考察,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可以保证贷款人的质量,也可以明确贷款最终的流向。
(三)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对其出让的贷款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贷款人对流转中贷款负有保证义务,需与合同约定的质量相符,同时贷款在不停地流动,转化成证券,期间质量出现问题,贷款人监督其他受让人对贷款的使用。当然,最初贷款人有回购义务,可以保证贷款人对贷款质量的控制,故要严格履行,否则承担民事责任。
次贷证券化下担保机制的缺陷,会形成相关各方的权责不相匹配,进而为低质量的贷款开方便之门。最初贷款人利用破产隔离,将自己的风险排除在外,而相关法律却没有规制,银行更是大刀阔斧的进行掠夺性贷款,担保机制未起到应有作用,无疑为金融危机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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