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chenl
2016-09-29
本文讲述了关于证券信用缺失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信用缺失行为具有牵涉的主体广、覆盖的范围宽、违信失信的花招技巧繁多等特点。按照信用缺失的主体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投资者信用缺失(庄家行为)、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中介机构信用缺失(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和政府信用缺失等。
1.投资者信用缺失。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人数上看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7%,机构投资者只占0.3%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8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个人投资只拥有2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不断出现,如中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炒作陆家嘴、海通证券炒作上海石化、广发证券公司违规炒作深圳南油物业证券等,都是通过从商业银行场外拆借等办法集中大量资金,并使用不同的账户人市,对相关证券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证券价格,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误导,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天天,而把跟庄的人套住,自己却赚取大量的利差收入。
2.上市公司信用缺失。
我国一上市公司信用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欺骗上市,例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吉诺尔、蓝田股份、郑百文、哪网点、西藏圣地、闽福发、康赛集团、麦科特等,它们上市采取的手段是或把亏损做成赢利,或虚假出资,从而达到上市目的;
(2)财务作假,许多上市公司在做报表时进行财劣作假,以保持能够继续在证券市场上圈钱,或者苟延残喘,试图蒙混摘掉ST、盯之帽,如银广夏、黎明股份等;
(3)虚假重组。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进行保壳、保牌或保配,这样,资产重组的本来含义被扭曲了,变成了庄家和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信息披露和股价的工具,例如ST黄河科连续三年中期报亏、年末扭亏;
(4)关联交易。许多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这样,为达到某种目的如避免其中一个退市或保证其具有增发或配股的资格,资产就通过关联交易或无偿赠予的手段从一家上市公司转移到另一家上市公司;(s)虚假承诺。考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全部都做出了诚信承诺,然而,上市公司的欺骗却触目惊心。
3.中介机构信用缺失。
我国中介机构信用缺失问题很严重。首先是券商的信用缺失。我国的证券公司由于生存在一个环境比较差的氛围中,鉴于我国以前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绝大部分券商本身的产权也不清晰,并且对造假的处罚并不严厉,这样,许多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经常发生,在自营业务中往往自己就是庄家,或者为庄家出谋划策,甚至打配合;在投行业务中,为证券市场推荐了一大批劣质企业,许多后来成为ST、PT的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券商的包装是很难上市的,再加之以前的上市政策向国有企业倾斜,结果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各种寻租行为频频出现,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被歪曲,对企业没有起到择优汰劣的作用;在经纪业务中,则是各显神通,通过各种渠道突破规定,在交易佣金方面给予优惠,甚至进行违规融资,引诱客户频繁操作,增加交易量。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造假,例如在银广夏事件中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会计报表,甚至不对会计原始凭证进行审查。
4.政府信用缺失。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政府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市场秩序上。政府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是其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政府的表现却是差强人意,具体表现在对本地企业为追求上市而进行的造假欺诈、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反信用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鼓励制假贩假。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时,有些地方政府还帮助他们通风报信,这一点在经济滞后、人才匾乏、资金设备短缺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二是在行政决策上。
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相当一部分政府机构或官员为彰显其政绩或能力,违背客观实际进行政策决策。由于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性和周期性缺乏必要和深人的认识,所作出的决策往往难以切中要害、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根本就是消极对待影响很大的错误决策,而为了挽回影响,势必要不断的进行调整、使政策失去稳定性和连续性,造成朝令夕改的政府违信。如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政府在缺乏深入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推出一系列方案,结果由于市场根本不予认同而被迫中止。其二,因为中央各部门之问、中央与地方之间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考虑,由此会导致政出多门和政策的不一致性,有时政府不同部门的行为的结果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状况。在普通投资者的眼里,这成了一种明显的政府信用缺失。
二、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后果分析
1.证券市场的信用协失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弱化和畸形发展。
证券市场介洲言用缺关必然严重打击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理性的投资者为减少资金非正常损失的风险只有选择减持或撤走股市上的资金,这一方面使股市的容量急剧缩减,而换手的不充分使股市无法通过股民的选择反映实体经济的走势,从而丧失形成与发现价格的“经济晴雨表”功能。
另一方面,由于大量潜在投资者对股市前景的看淡,不愿人市,使股市无论在新股上市还是增发新股时都面临需求不足的尴尬境地,而证券难以发行进而资金无法筹措的结果意味着证券市场最基本的融资功能的逐步弱化。据统计,2侃心年通过股市筹资达1554亿元;2001年为1097.9亿元,比2000年下降293%;2002年为778.4亿元,比2001年下降了29.1%,2003年上半年为318亿元,仅占2002年全年的40.8%;是2000年股市筹资规模的20.4%。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市场势将沦为机构投资者自娱自乐的舞台,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畸形肿瘤。
2.影响了社会稳定。
证券市场—诸如上市公司、政府、中介机构等的信用缺失使中小投资者成为损失最严重的群体,这个有数千万人的群体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据《上海证券报》披露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九成股民成为套牢族,六成的股民投资损失超过50%。大量的中小股民在此起彼落的股市K线后得到的只有一肚子不成熟的股经。而各种证券与期货诈骗,以及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或者经济诈骗,如前些年的基金黑幕、兰州黑市等更是使大批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些都给当前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优。同时,由于一些违规坐庄行为通常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资金往来,而资本市场中证券价格的扭曲随之放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这将直接影响到金融和经济的安全。
3.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信用缺失大大阻隔了中国市场化的进程。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信用秩序和信用发育状况,取决于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频率,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市场主体对信用工具的信任度。而作为交换媒介和交易凭证的金融和票据的发育状况,又是一个国家市场发育状况的晴雨表。证券市场本身不但是中国整体经济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从现代意义上讲,证券市场更是集中体现了经济市场化的发展程度,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本身就表明我国整体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
从另一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已严重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由于大量企业为追求上市争相造假贩假,致使其余大量真正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而又拒绝造假的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对广大中小企业尤是如此。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弱,资金缺乏,需要融资和利用银行资本。但证券市场严重的信用缺失这些企业根本没有发行证券或债券直接筹资的机会,很多企业最终因资金的严重缺乏而被迫关闭。 据有关资料显示,以高科技发展着称的中关村的9侧x〕家企业中,95%以上为中小企业,它们普遍资金严重缺乏,2以刃年度未按规定参加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的838家新技术企业资格被撤销。由于整个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信用环境差,造成大量企业融资困难。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大大减缓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甚至直接威胁到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三、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历史的原因:作为一项对市场经济的探索,采用“试错”的方式建立的中国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
(l)市场主体的先天不足。中国市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从股权结构看绝大多数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即“政府主导型的上市公司”)。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成因,这些市场主体本身具有先天性不足;从法律的角度说,它们名义上是,但实质上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这种特点使得公司的收益与风险脱节,管理者权力与责任分离;对于“国有”,究竟由谁“有”?在实际运作中,这自然产生政府各部门之间乃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的省与市、市与县之间很难协调的利益冲突。因为是“国有”的,所以即使出了问题违反了法律也有国家来承担,个人最多是工作失误,体现在执法的法律监管上,过失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实际中难以从纯法律角度落实和执行。
(2)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是在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下为解决财政和企业资金短缺等一些棘手问题作为一种实验产生的。以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直到1998年12月《证券法》的出台,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中国证券市场一直没有专门的证券法规。这种不是先有大法再依法发展而是“先发展,再规范”的发展方式,虽然使证券市场不至于在初建时就受制于不成熟的却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认识限制,但由此产生的“走一步看一步”相机抉择的发展方式使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成为错误的试验田,一开始就充斥着许多不合市场规则的违规失信,而由于缺少专门的大法的规范,各种违规失信行为也愈演愈烈。虽然到1999年国家出台了专门的《证券法》来规范市场,但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由于长期积淀已有积重难返之势。
2.内在原因:失信成本和收益的巨大利差。
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博弈论的研究表明,行为主体是否选择违约,关键要看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对上市公司而言,当失信违信的预期收益远大于预期的失信成本时,便会选择违约。我国上市公司的“违约收益”是巨大的:可以骗取上市、增发配股圈钱,甚至“与庄共舞”或“自拉自唱”拉升证券赚取差价,如东方锅炉在19%年编造虚假文件,将注册时间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虚增利润巧oo万以达到上市的目的;深发展在19%年3月到1997年4月期间,先后动用3.11亿元巨额资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证券,非法获利9034万元。
相比之下,“违约成本”却十分低廉,如名噪一时的靠虚报1亿多元利润欺骗上市,当年就宣布亏损的红光实业,涉案的4名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公司法》对虚假上市的有关责任人员仅处以1万元以上、r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证券法》也只是将罚款最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而在某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下,这种弄虚作假还不一定能被查处,这就进一步降低了其违约成本。如此悬殊巨大的成本收益差使违约造假成为众多参与者的当然选择。中介机构也是类似的情况。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部门的经济利益和个人的政治利益是促使其在相应情况下选择缺失信用的最大动力。因为本地或本部门企业的上市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可见的税收或利润,同时也是其政绩的一个体现。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失信行为是几乎没有个人经济成本的。成本收益如此巨大的利差,根本原因一是制度设计不完善,二是相当一部分制度和规则得不到严格执行。
(1)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指的是股票的集中程度。股权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也是公司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按出资者不同形成了特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在社会公众股中又有B股、H股等外资股,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这一股权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有股、法人股占有控股地位且不能流动,这直接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裂。而占有绝对优势的国有股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股权代表,导致了实际上的所有者虚置。
由于占有控股权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所有者事实上是长期虚置的,大股东和由其组成的管理层成为实际的控制者,即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这就使得公司的管理者在缺少所有者约束的情况下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按照现代经济理论,人们是具有理性的,他会在道德收益(因诚实守信而继续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为未来带来持续长期的利益)和欺骗收益(通过欺骗所得到的个人收益而又能免遭法律惩罚)之间作出抉择。当欺骗收益大于道德收益时,那么道德风险将可能发生。
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产权虚置的情况下企业家的欺骗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所以才有如此之多的上市公司想尽办法造假制假去欺骗投资者。于是产生了猴王、棱光、济南轻骑、三九医药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万家乐违规为大股东巨额担保等怪现象。与此同时,国家股、法人股比例过大,使得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易于被庄家机构操纵,造成市场机制扭曲,甚至出现上市公司与机构联手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暴利等情况,造成机构投资者的信用缺失。
(2)失信惩罚。
在立法方面,有关证券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总体上看,比较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逻辑性,处罚条款设置得不够完整、准确。刑法集中规定了对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证券法集中规定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他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了规定了不少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行政管理措施。这些规定的内容,在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的问题出台,有的不完整,有的不适当,有的不衔接。比如证券法对某些行为作出了义务性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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