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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证券法》第24条规定了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所应尽的义务,但在《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义务的处罚办法。初步统计,《证券法》中共有20多条规定同第24条类似,属于法律中设定义务但又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况。在执法方面,处罚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一是查处的范围不全面、不彻底。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法不责众”的观念。当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比较普遍时,执法常常只是针对一个很小的方面,有意无意地放走了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二是处罚的力度不够,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在实际执行中都显得比较“虚弱”,再加上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比较困难,致使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太小。
(3)监管制度。
《证券法》中规定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核准制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不仅要公开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条件、遵守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在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负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安全的重大责任,它要求通过法律的实质管理,凭借国家的力量将那些不好的公司、不良的证券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维持和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但比照现实,很明显,主管机关的管理离制度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远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的监管只是流于形式而已。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原因有两个,其一,监管成本太高。在目前的制度下,主管机关审核的发行要素主要有: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份分布情况、发行公司的信息是否真实等。要真正实至名归的做到这些,成本是惊人的,主管机关根本负担不起。
其二,社会、历史等综合原因。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发形成的、我国的上市公司也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等原因,证券市场本身充斥了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如果按照制度要求,完全较真的话,中国的证券市场势必元气大伤,而这必将极大地影响社会稳定,这显然是任何人都接受不了的。因此,监管弱化为“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就不足为怪了。
3.认识的原因:证券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信用价值认识上的明显不足是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多数市场主体对反信用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至少许多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者对企业商誉和企业信用的价值尚未形成共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一个基于个人利益增长而缺乏合作价值观,不惜牺牲经济信用为代价的社会,在文化意义上是没有吸引力的,这样的社会在经济上也是缺乏效率的。指出反信用行为就是反经济行为。
而我国的许多证券发行公司的经理人还没有完全认识到失信违信社会后果和经济后果,以为市场经济就是赚更多的钱,只要能挣到钱,什么商誉、信用、道德统统可以不顾。二是许多证券发行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信用是社会稀有资源,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概念缺乏认识,不知道信用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这种资产对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长期收益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很多经济主体对待信用的相关问题时表现出严重的短视行为:为谋求证券或债券的发行权,可以信口开河、颠倒黑白,完全置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为得到一笔业务,中介机构可以完全抛弃行业和职业规范。完全不知道如果以企业一开始就以圈钱为其核心价值观,不讲信用,不讲道德,那么这个企业是不可能维持长久的。
4.管理层的原因:政府的一些受制于历史局限的政策选择是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源之一。
这种政策选择一是体现在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态度上。证券市场本来应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但我国的证券市场不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的较高阶段,而是直接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在货币市场尚未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就开设了证券市场,在股份经济尚在试点阶段,就开设了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时又过早地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这种急于求成、求快、求全、求高的态度使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脱离了整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缺少整体经济环境支撑、过于超前的证券市场必然地表现出种种失范违规现象,信用缺失只是其中之一。
二是体现在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功能定位上。一方面我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害怕证券市场的发展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担心境外资本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对我国市场的控制,同时又希望通过发展证券市场达到缓解财政和企业资金紧缺、实现国有企业机制转化等一系列经济改革目标。在这种既想又怕的心态下,我们采取了“先发展,再规范”的发展策略,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造成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如将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设计了A、B股双轨运行的机制;大量选择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行业和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等。
另一方面,我们还过分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把这一功能置于其他功能之上。这些政策选择使我国的证券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负起沉重的社会责任并被限制在一定模式中运行,这不可避免地与市场发展的自身运行机制和自发要求产生矛盾和反差,信用缺失只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
5.证券市场自身的原因。
(l)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信用缺失在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身上都有所体现,特别是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尤其明显。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方使得各主体潜藏的失信违信动机找到了真实的实现途径:上市公司和审批其上市的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申请上市的公司在巨大的上市利益驱动下利用其信息优势大肆编造虚假信息;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前者可以从容地伙同中介机构披露虚假信息;而上市公司和中介结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又使后者纵使有心也无力还原前者的本来面目。(2)客观规律。前世界银行财务部主任、美国经济学家A?W?阿格迈依尔在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组织实务和政策作了深人的调查研究后指出,各国的证券市场尽管发展的方式不同,但一般都要经历停滞、操纵、投机、巩固或崩溃、成熟等几个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也必然会经历以上历程。可以认为,证券市场上的包括信用缺失在内的种种失范行为是一个成长中的市场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必然现象。
四、健全和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信用制度的思路建议
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问题是产生于宏观大环境下的。由于证券市场一方面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同外部发生着复杂的交叉联系,试图在宏观大环境信用短缺严重的情况下把其培育成一块守信的净土是不切实的,因此首先应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一)建立信用的社会思想基础,营造信用良好的自律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守信源自两种力量:自律和他律。其中自律源于经济个体自身的经济利益权衡和道德观念,他律源于法律、规范等制度约束。证券市场中的失信违信等信用缺失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主体自律意识的缺乏,而这种自律缺乏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其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其中价值判断是第一位的。
而且从理论上来讲,证券市场的“经济信用”问题从本质上是最初的“人伦信用”在市场领域的一种演化和体现,并引申为特定的经济概念,从而赋予了特殊的经济学意义,故经济领域的信用行为本身也包含了经济伦理的本质意义。因此,建立信用体系不能撇开隐含在其背后的、在更深层次影响和制约人们交易行为的伦理道德问题。而在全社会建立现代信用的伦理道德基础,最主要的莫过于加强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并强化全民信用意识。
因为道德是信用的基础,也是信用行为的自律保证之一,没有道德观念,就没有诚信精神可言,在经济生活中就谈不上有自觉的行为规范。道德本身作为一种强调自律的机制,不同于法律,它没有追究的强制力,其更主要是靠个体内在的思想素质来保证的,外在的舆论监督也需要通过对个体施加压力才能起作用。而个体的思想素质和社会的道德水准之间也是一种互为作用的关系:前者的普遍提高必然形成后者的整体上升;后者反过来为个体素质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起始条件,同时也具有更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二)建立无信不立的制度约束,完善信用的法制环境。
从实践上看,大规模的失信行为的产生一般都与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有关,一套使当事人守信收益大于失信收益、守信成本小于失信成本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对于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具有根本的意义。就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而言,最主要的是完善以下制度内容:
1.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的优化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流通,二是股权人格化。流通是第一位的,因为正是由于中国股市的分裂和不流通造成了中国股市一系列的特殊现象,成为股市道德风险泛滥的根源。
如何逐步使国有股、法人股进入市场流通起来,目前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方式的选择,二是价格的确定。就方式来讲,可以采取“新股新办法,老股老办法”的策略,即对以后的新发行证券或增发的证券,普通股可全额上市,即所有的普通股,无论其持有人是国家、法人或个人,均同等上市流通。但在此过程中应该相对降低新股上市的数量和频率,以避免短期内过多过快的全流通新股的上市对旧的二级市场形成较大冲击。
同时还应该尽快出台详细的能够被市场各主体接受的一揽子全流通方案。在这个一揽子方案中,最重要的、最不容易达成一致的核心问题当属价格的确定。前两次国有股减持没有成功主要也是由于市场主体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看法。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应以获取最高价为出发点,而应把尽快转让掉手中的股权以实现国有股全流通的目标放在第一位。必要的时候,国家为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要让利于民。对于政府来说,这其实是一种既定条件下的选择问题,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种政府在保证市场可以接受条件下的纳什均衡。
当然,国有股、法人股的减持价格不应该被市场过分地压低,较好的办法是采取流通股拆细,不过具体的比例不能单纯以发行之初国有股的净资产为基础,必须要考虑到发起人的利润、无形资产价值等因素,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企业的不同情况设定适当的权数并进行适当的放缩。关于股权的人格化可以考虑成立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股权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以改变过去那种国有股权代表确定的随意性。还应合理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权责,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政府对企业新的不当干预。主要做法就是将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操作上可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具体的监督职权。
2.法人治理结构。
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在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的基础上,着力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西方许多国家公司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约束“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要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等。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3.有序而有效的退市机制。
有序而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一个工程,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一,退市机制的建立要与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中竞争机制的全面导人相衔接,从而使退市真正成为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
二,退市后的退市公司股票交易要完善,退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广泛性要与沪深交易所具有一定适应性,使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都能够比较方便地转让退市公司的股票。
三,退市后的重新上市要严格,甚至要严于初次上市的公司,因为这些退市企业大都受过“内伤”,不经过严格检验就仓促地重新上市,将可能伤及更广大的投资者。四,退市后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建立,应该引人无限的和连带的民事赔偿制度,以对市场各方形成有效的制约,促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规范运作和持正经营,进而使退市机制成为提高市场规范化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4.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范围应该扩大。在法律规定中不仅应强调会计信息的披露,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规范。一家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必须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内部控制失效比经营业绩下滑所面临的投资风险更大。随着监管的发展及市场各参与方对内部控制的进一步关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应该实行强制性披露,对所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的规定,减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盲点”。
二是要更加严格、规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进行动态监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易使上市公司为配合庄家操纵而散步虚假信息,如亿安科技在庄家操纵期间散步了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不少虚假信息。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发生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性、欺诈性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措施。为此,建议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动态化监管,如果发现信息披露虚假或不一致立即进行查处。
5.失信惩罚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在法律方面,
一要从立法上明确失信违信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证券法》中应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失信的责任,加强可操作性,同时在《刑法》中对证券市场中上升到犯罪层次的失信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目前大量停留在行政处罚和罚款阶段的处罚应该加重,要上升到犯罪处罚的高度,同时把处罚重点放在个人而不是公司上。
二要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在诉讼审判方面要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在执行方面应加强执行力度。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所以对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人员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其次是在道德方面,要通过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舆论导向,让“失信”者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失去发展空间,加大失信的道德和政治成本。为达此目的,应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并使之能够在全社会共享。
6.信用信息开放制度。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建设信用体系、进行信用管理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建议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的信用数据要明确其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作为评价或评估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以上就是关于证券信用缺失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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