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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关于理,冯友兰在《新理学》中举例议道:“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2]在一般的语言意义上,“所以”是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可以用来表示原因、依据、手段、规定、法则、条件等内容。因此,“方底物”之所以为方,应该包括形成方的性质的所有条件,既包括形式规定性,也应包括质料依据性。但冯友兰的意思显然不承认包括后者,而仅就前者立论。其理由可以是,只有前者才形成“方”,而后者只形成“物”。暂不议因此理由而导致的表述不准确,与此理由相对立的一个意见是无“物”则无“方”,即“方”与“物”是统一于“方物”之中的。这当然是冯友兰所不同意的,但他对方之理的规定并不能避开或排斥掉这种意见。这种意见的另一种表述是作为方物形式规定性的方之理不能脱离具体事物而独存,但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将会看到,理的独立性是冯友兰对理规定的关键特性之一。方之理为方物“依照”者的说法非常类似于柏拉图理念为具体事物“分有”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对分有说的批评也完全可移于此处:这只是一种空话、一种诗意的比喻[3]。
冯友兰从自己对理范畴的的理解和规定出发,推出了理的一些特性。他自己曾提出一个问题:“有人以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观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真际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别无真际。”[4]这里的“真际”指的是理世界,“实际”指的是具体世界,将世界的存在区分为二者是冯友兰存有论最为核心的观点。这个问题实质上包含两层内容:1、方仅是抽象的概念,没有任何客观性;2、方寓于客观事物之中。前者否认的是方本身的客观性,后者否认的是方(对物)的独立性。冯友兰明确反对这两种否认,那么,他的反驳就应该既证明方(理)的客观性,又证明方(理)的独立性,这正是新理学之理的两个重要特征。冯友兰还是通过举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我们于此仅讨论其中一个语言表达较为明确的例子。冯友兰议道;“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5]这段绕口令似的话意思却并不难解,它对1的回答是这样进行的:我们心中所有的是对红的知识,则红之所以为红(红之理)不在我们心中,那么,红之所以为红就是客观外在的。这在实质上是一种语言逻辑的推论,这个推论无疑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个推论之外存在一个问题:即客观的红之所以为红未必指冯友兰所理解的红之理,在一般语言意义上,前者还包括质料基础。这已是上文曾议论过的,此处不赘。对2的回答就要复杂一些,冯友兰仍是根据语言逻辑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推论过程如下:先设定红之所以为红者为红物所依照,如果依照者不存在,在逻辑上推不出被依照者不存在。冯友兰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被依照者可以存在,即红之所以为红独立于红物。这里的推导缺失很明显:在逻辑上推不出被依照者不存在,并不等于可以推出被依照者存在。“推不出”的意义只能是在逻辑上没有解决,而不是可以得出相反结论。这个推论之前还有一个上文曾涉及到的问题:那就是依照说没有被论证过,也仅是一种假设,其使用的“合法性”是缺失的。总结以上分析可以说:冯友兰语言逻辑意义的论证证立了红(理)的客观性,而未能证立红(理)的独立性。而这两点是冯友兰“冲漠无朕”“万象森然”的理世界存在的主要依据,其中一点的不成立势必导致这个世界的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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