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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冯友兰对理的又一理解是:理是事物的标准、极限。他说:“方底物必依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是否完全地方,视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义说,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即是其当然之则。”[6]又说:“每理对于依照之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7]在冯友兰的这些表述中,严格地说,“标准”和“极限”是有意义差别的,“标准”常常是自外而来的衡量尺度,“极限”则是内在趋势指向的端点。“标准”和“当然之则”的意义较为接近,但似乎仍有细微差别,前者常常是人为规定的,后者似更倾向于自然趋势一些。“极限”和“当然之则”语意分歧较为明显,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之则”决不能指“极限”,因为“极限”往往超过“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甚至有些语意对立。“完全”则和“极限”有些接近,和其它二者则有意义差异,至少语意重点明显不同。冯友兰以理概念来统合这四个词,只能被理解为这四个词意集合的合集。但问题还不止此,他对理的主要规定是“事物之所以然”。上文已言,“所以”的含义很广,可在多种语意结构中使用,但一般说来,它表示事物存在的诸多形式条件和质料条件。
以上是新理学的理气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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