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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四、立场的分歧: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
对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试图在实在论和唯名论之间寻找一个中间点的做法,维特根斯坦在与石里克的对话中进行了批驳。如前所述,石里克是以一个“应当怎样来反驳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的问题来开始这次“反胡塞尔”的谈话的。可是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或错问题,因为胡塞尔从来没有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他虽然赞成康德的相关命题,认为它并未成为“古典”而仍然具有现时的有效性,但他也从未声言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
准确地说,胡塞尔更多地认为:他的现象学分析揭示了意识的先天综合能力,从而印证了康德的统觉理论。听见一个声音或看见一个东西,这在石里克看来还不是认识,而只是知晓。而在胡塞尔这里,它们已经表明自己是最基本的认识活动,是意识的统摄能力的结果,这个能力最基本地表现为将杂乱的感觉材料处理加工成一个时空中的对象的立义(Auffassung)能力或统摄(Apperzeption)能力,亦即意识的构造能力:“一个感性的材料只能在一定的形式中得到理解,并且只能根据一定的形式而得到联结,这些形式的可能变化服从于纯粹的规律”[26]。
当然,退一步说,现象学是否会承认自己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这个问题虽然并非不重要,但无论是对于我们这里的讨论,还是对于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来说,都不是决定性的。因此我们在此不做深究。
维特根斯坦在回答时所关心的问题更多在于:胡塞尔是否指出了一种在综合命题和分析命题之间的第三种可能性。维特根斯坦用“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例子表明:根本就没有什么先天综合判断。
很难查证维特根斯坦是否的确仔细研读过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尤其是其中的第三研究[27]。但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和所做的评论,看起来完全就是针对《逻辑研究》中的胡塞尔而发的。
我们可以从胡塞尔的相关论述出发来展开这个例子:在第三研究的第12节中,他专门讨论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以及相关的分析规律(必然性)只含有形式概念,综合命题以及相关的综合规律(必然性)则含有实事概念。胡塞尔的结论是:“如果我们具有分析规律和分析必然性的概念,那么当然也就可以得出‘先天综合规律’的概念和‘综合先天必然性’的概念。每个以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允许对这些概念进行表达)包含着含有实事概念纯粹的规律都是一个先天的综合规律。这些规律的殊相化就是综合的必然性:其中当然也包含经验的殊相化,如:‘这个红不同于那个绿’。”[28]
需要注意,胡塞尔在这里没有提到“能”(knnen)这个概念。他所举的红和绿的例子是一个先天综合的命题。相当于给“A不是B”的形式命题赋予了实事的内涵。但维特根斯坦从中推出了一个助动词“能”的概念,并用它来否定先天综合判断的必然性。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个“能”究竟意味着什么。维特根斯坦认为“能”是一个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事概念。因此,当“红”和“绿”代表着实事概念,而“能”又代表着形式概念时,我们便遭遇一个先天综合的判断。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分析,这个判断最终会导致一个类似悖论的结论。
我们这里再来看一遍维特根斯坦的论证:“现在假设‘一个对象不能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陈述是一个综合判断,而且‘不能’这两个字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由于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因此,必定也存在着‘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和绿色的’这样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同样会是综合的。作为一个综合命题,它具有意义,而这就意味着:被它所表现的事态能够存在。因此,如果‘不能够’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能够还是可能的。”[29]
在这个论证中,维特根斯坦使用了两个前提:其一,“能”是一个逻辑概念、形式概念,因此它不包含任何实事的内涵。其二,“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或者说,“否定命题(反题)预设了肯定命题(正题)”。因此,只要反题成立,正题也就成立;只要“不能”成立,“能”也就成立。将这个可能性再移入到这个综合命题中,就会出现“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一个结论。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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