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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实际上这两个前提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都受到过讨论,尤其是在对穆勒的心理主义观点的批判中。但胡塞尔的结论恰恰相反:就第一个“能”(knnen)的概念而言,他认为:“只要‘能够’(knnen)这个词是在与‘思维’这个精确的术语的联系中出现,它指的就不是主观的必然性,即不能进行另一种表象的主观无能力(Unfhigkeit),而是不能有另一种存在的客观-观念的必然性。后者按其本质在绝然的(apodiktische)明见性意识中成为被给予性。”[30]换言之,在“A不能既是A又是非A”的命题中,A与非A的不相容性并不是主观的不能够,而是客观的不相容。这个客观,是指观念的客观,观念客观的不相容性,决定了经验的不可能性。换言之,排中律所涉及的不是在一个意识中相互矛盾的表象的实在不相容性(或如穆勒所说:两个相互矛盾的信仰行为的不能共存),而是它们的观念不相容性。因而胡塞尔说:“在种类上已被明察为不相容的东西,在经验的个别情况中就不可能一致,因而不可能相容。”[31]这里可以看出,对观点对象和观念存在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之处,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没有接受胡塞尔的这个前提,而是从另一个路径出发,因此并没有对胡塞尔构成实质性的反驳。
另一个对反题的论述与此相似,也在《逻辑研究》研究中出现过。实际上弗雷格也怀疑过这种否定必定以肯定为前提的语法规则。而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几乎是对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回应:“与可能性相连接的是不可能性,作为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观念,它不能仅仅被定义为对可能性的否定,而是必须通过一个特有的现象学事实来加以实现。无论如何,这是不可能性概念能够得到使用的前提,尤其是它在一个公理中……能够出现的前提。关于不可能性与不相容性之说法的等值性向我们指明,这个现象学事实可以到争执(Widerstreit)的区域中去寻找。”[32]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维特根斯坦是从语言规则的角度出发来谈论否定,胡塞尔则始终回溯到现象学的直观事实层面上,把问题引向观念对象和本质直观的领域。在他看来,否定的概念仍然需要在直观的领域中获得其明见性,而不是通过某种形式的推论。
从这里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维特根斯坦对先天综合判断不可能性的论证与胡塞尔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论证,实际上是在各自的前提下进行的。维特根斯坦最后对胡塞尔的批评,最终是立足于一个出发点的分歧,立足于各自理论立场的分歧,因此最终也是一个外在的批评:“对于胡塞尔来说,在这里只剩下一条出路——宣称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对此我的回答将是:语词是可以发明的;但我在其中却无法思考到任何东西。”[33]
而胡塞尔这方面却可以回答,这第三种可能性的的确确存在着:“如果我明察到,4是一个偶数,而这个被陈述的谓语的确与4这个观念对象相符合,那么这个对象也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臆想、一个单纯的说法、一个实际上的虚无。”[34]他预先给出了对维特根斯坦的反驳,一个同样是外在的反驳:“如果我们将所有那些存在着的东西都合理地看作是存在的、看作是就像我们在思维中明见地把握为存在着的那样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去否认观念存在的特有权利。实际上在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门诠释术能够将这些观念对象从我们的言语和思维中消除出去。”[35]
这里的问题显而易见地在于:在胡塞尔直观到根本性的东西的地方,维特根斯坦只发现了生造的空乏语词。对胡塞尔而言最终的东西、亦即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在这里遭到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胡塞尔将会无奈地说:“假如他不具有另一种感官,我们怎么能使他信服呢?”[36]
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诉诸使他的论点如今显得更富有吸引力。即便他认可话语中某种常项的存在,他也不把他看作本质或观念的表露,而是看作语法要素的显现。究其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如托马斯·泽伯姆所说,“作为语言分析或者作为对语言导论的解释而出现的哲学,在具有一个物质上可把握的‘躯体’的语言中预先给出了一个能够加以探讨的领域。它能够作为某种探究、而不是作为某种任意生造的概念体系之建构出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对语言的偏好是19世纪实证主义激情的不自觉延续,“这种激情想把哲学从思辨的和形而上学的建构引开,转向实事本身。”[37]也许可以说,二十世纪的观念主义(Idealismus)和语言主义(Lingualismus)是从不同立场上对实证主义意向的展开?——我们在下一节再处理这个问题。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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