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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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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与罗尔斯相对,诺齐克的预设前提是人们最初是独立的原子个人,根本就不存在原初的社会联合体,而分配模式自然也是无合法性,虚幻的。

四、从马克思的角度批判看待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异同

诺齐克认为国家是一种武力支配,人们的聚集是因为武力,当利益冲突时需要仲裁。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人们的武力交往的背后是经济因素,只有奴隶制成熟时才会使人去奴役别人以产生剩余产品。马克思认为不存在原初原子个人的存在,人们本来就是群体存在。而人们的迁徙或者群集往往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人们往往向有资源的地方进军。当有资源可以维持一个军队时,国家才可能存在。但是罗尔斯预设的社会联合体是形而上的,没有根基的。马克思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们的联系才可能越来越密集。人们在原始社会的时候肯定不会像罗尔斯的社会联合体。

从分配模式来讲,因为罗尔斯的联合体是形而上的,即使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拥有极大的理论适用性也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分配模式必将被历史所淘汰。比如当地主拥有90的份额,而农民拥有10的份额,可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地主与农民这种身份可能将不再存在。新的生产模式的初期和新的分配模式并不一定符合罗尔斯定义的效率。虽然诺齐克指出分配模式化难以长久,但是他并没有指出内在根源,关于原初自然资源的占有就模糊不清,例如跑马圈地在旧社会拥有合法性,可是在新社会并不具有合法性。马克思则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10]

当我们了解了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的预设前提的不同,我们才能明白两者的主张的不同。当罗尔斯认为应该通过税收改变底层大众的境况时,诺齐克则认为税收是强加的义务,侵犯了人们的自由。罗尔斯追求一种程序正义,但致力消除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只要考虑了消除不平等,就不会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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