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1-27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论析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台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婚姻习俗是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心理发展态势。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一 婚姻依礼而行
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叉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人伦之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只有正婚姻夫妇秩序,才能正其它社会秩序,才有社会的礼治。所以礼出于婚,婚出于礼,男女结合必须依礼而行聘娶,达到“序人伦”、“别夫妇”的目的。“伏羲制嫁娶”始向礼婚发展,至周代礼婚已日臻成熟,细分为“六礼”。
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部分。“婚义”是指婚姻的实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如周代的同姓不婚,南北朝的士庶不婚,唐宋的良贱不婚,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婚姻规范。“婚仪”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礼仪形式和程序,这就是从周代开始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没有婚礼的结合将遭到世人的指责,甚至被世人贬为“私诱”或“淫荡”,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社会所承认。
按照陈顾远先生的观点,中国的婚姻不属于宗教婚.也不属于法律婚.实为另一种形式婚——礼仪婚。陈先生认为世界上关于婚姻立法的观点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持形式婚主义。形式婚从社会承认的角度讲,由宗教认可的称为宗教婚,由国家法律认可的称为法律婚。西方婚礼形式是以宗教婚为起始的。中世纪基督教的力量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关系受宗教法律所支配,结婚必须在教堂举行婚礼,婚礼由神父主持,二人或三人证婚,新郎新娘要在神父面前公开表示婚姻意愿,得到神父的祝福,婚姻才得以成立。法律婚是从法国大革命后开始的。1791年法国颁布革命宪法,宣布“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认为宗教不应过问婚姻.从此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叉开始实行法律婚。陈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自有礼制后,非当于礼者不视为婚姻”。婚姻讲究礼仪程序.实行的是礼仪婚。在历史上,虽然也对婚姻作了法律规定,但法的作用是以律辅礼,不依礼而行,便以法刑之。我国从周代开始,男女之交出于礼者.必人于刑.自秦汉以来,都是依赖法律达到“明刑弼教”,制裁反礼而行者,“法”不过是推动礼的工具.礼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是立法的基本依据。我国古代对婚姻的法律规定远远迟于礼,是以刑辅礼,法在刑后。法律对婚姻的作用是逐渐加强的,最后才成为礼法并行,但仍然是法在礼之下,法是礼的延伸。婚姻仍然是礼婚,正如明代王稀在《七出议》中所说:“礼与法非二物也.礼者防之于未然,律者禁之于已然,皆缘人情而为制,礼之所不许,即律之所不容,出于礼而人于律也”。直到民国时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婚。
就是到了现在,虽然封建社会制度被消除,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但传统习俗的力量和影响是巨大的。在我国民间生活中,老百姓对婚姻的缔结只认风俗习惯,而并不诉诸于法律。尽管在我国只有结婚登记才是唯一的合法的手续、登记结婚而不举行婚礼,并不影响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建立.但事实上领了有法律意义的结婚证而未举行婚礼的男女,通常仍不被周围的人视为夫妻。
标签:美学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