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4-14
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除了通过自身努力尽可能去改变现实状况,更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以及持有正确的幸福观。
幸福问题自古以来便为人们关注,伦理学家们认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希冀幸福,追求幸福,向往幸福。因此,在伦理学中,以幸福为人生目的往往被视为人类的普遍原则,似乎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幸福?幸福为何在伦理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物质财富增加了而幸福感并未随之增强,又是为什么?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
一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幸福问题作过深刻而细致的研究,提出了重要的见解。亚里士多德说:大多数人追求的生活目的是幸福,但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1]因此,这些所谓的“幸福”都是因某个具体的目标追求所产生的主观感受,在此意义上,幸福论就是价值论,不同的幸福感是由于获得不同的价值而产生的。但人的根本价值是什么?或者说,有没有一种体现在不同价值追求之内的核心价值?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幸福应该是“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1](303),“是他的合于他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1](30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显然是存在着这种根本价值的(尽管他没有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幸福在于人自身而不是外在之物,幸福是“不缺乏任何东西的、自足的”[1](303),而这种自足主要是指合于自身德性的实践活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完满的德性就是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统一。。就是说,幸福归根结底在于人自身,是以满足人的内在理性、道德、精神之需求而不断实践的活动。
康德把人看成是既具知性又具感性的双重性动物。他说:“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2]两者如何协调?他指出,感觉世界的成员只能按自然规律行动,那是一种他律,体现不出人的自由意志,人作为理性主体,只有按道德规律行动,才体现出自由意志和责任,所以,作为感觉世界的角色,最终应该符合道德规律。由此可见,康德也讲幸福,但他在讲幸福原则时,是将其置于道德原则规定之下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但实际上他也是将最高的幸福与理性思辨、德性视为一体的。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看来,幸福问题只有置于道德范畴才有解。然而,这里的道德还不是一般的道德,而是与人本身,与人的本性、本质相结合的道德,也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价值所在。同样,他们眼里的幸福也不是一般的幸福,而是与人的根本价值相关的最高幸福,是理想中的具有丰富内涵的幸福。这样的话,要真正理解幸福的真谛,可能还是马克思的话最为彻底,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回归人性”,“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3]。也就是说,人的真正的幸福或最高幸福,就是人得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活动与人的内在需求密切相关,人的内在需求又是多种多样的,具有不同的层面。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对人的需要层次作出如下的划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的划分,第一层面是生理需要,也是最基本的需要,除此之外,其余都归结为心理需要。实际上,安全、归属和爱、尊重等需要,属于心理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是人的更为本质的需要,它不是游离或高居于以上各种需要,而是将这些需要都包容其间,人的各种潜能的表达和发展都与上述需要密不可分,都是经由这些需要而进一步扩展、深化。自我实现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人对内在价值持续、完整的追求,它是人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途径。自我实现侧重于人自身的建设与完善,通过人的行为指向人的精神层面生活的丰富与满足,但是它并不排除外部的条件,也不可能排除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具体的生活环境、文化教育、传统价值观念等影响。
标签:思想哲学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