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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论文之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及其启示

编辑:sx_chengl

2016-07-22

这是一篇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及其启示,相对主义是西方伦理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致思取向。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形成十分复杂,既有物质层面的深层原因,也有理论思维方面的原因,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摘要:伦理相对主义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致思取向。它既有理论方面的多重局限,又有实践方面的局限。伦理相对主义为我们当代的伦理思考和道德建设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西方伦理相对主义;局限;启示

相对主义是西方伦理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致思取向。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形成十分复杂,既有物质层面的深层原因,也有理论思维方面的原因。既与西方文明肇始于古希腊的民族融合与文化融合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也与西方文化中源远流长的理性精神、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密不可分。

一、什么是伦理相对主义

伦理相对主义的概念并未在学术界得到严格、准确的界定,不同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运用都较为宽泛,往往各有侧重。伦理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又可称为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一般而言,伦理相对主义主张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体系的现实运用总是不确定的、有限的、缺乏普遍性的,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和必不可少的道德价值;道德只是相对于特定的社会、民族或文化才是确定的和有效的。

伦理相对主义是对人们在实践中或理论上所面临的问题的探讨或回答,伦理相对主义阐述问题的方式(探问或表述问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本体论的方式,一种是认识论的方式。本体论的问题阐述是:“道德或伦理是客观的、普遍的、绝对的还是主观的、特殊的、相对的?”认识论的问题阐述是:“我们是否能够当下认识或把握客观存在的道德或伦理?”、“我们能否建构普遍适用的道德体系或伦理学体系?”本体论的问题阐述侧重于道德或伦理本身的性质或属性,认识论的问题阐述侧重于主体的能动性方面。

相对主义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哲学论题,它几乎涉及到人类知识的每一个领域。从哲学层面来说,伦理相对主义是相对主义的特殊表现或个案。相对主义在不同的学科层面之间可以双向互动,既可从哲学层面而延展至具体学科层面,又可从具体学科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在一个时期,相对主义从对具体的道德、社会和政治等问题的讨论而上升为哲学层面的抽象论辩;而在另一个时期,相对主义又由哲学的探讨而延伸、扩展到具体科学的领域特别是伦理学领域。伦理相对主义既可上升为西方哲学中的相对主义,又是西方哲学中的相对主义倾向在伦理学上的反映和体现。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既不是一个独立的伦理学派,也不仅仅是某一时代的伦理思潮,而是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倾向,它汇聚了众多的思想人物和理论流派,几乎贯穿了全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全部历史,它萌芽于古希腊,在欧洲的中世纪不绝如缕,在现当代日益兴盛。

二、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

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性可以从哲学理论层面(方法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大的方面来加以考察。

1、理论层面的局限

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从哲学理论层面或认识论层面(方法层面)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伦理相对主义割裂了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道德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所处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以及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综观人类文明或文化的发展历史过程,道德的绝对性(普遍性、同一性、确定性)与相对性(特殊性、差异性、变易性)始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生活在一定地理环境条件下和社会生产条件下的人类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其所具有的道德对该群体或该社会组织的成员来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一道德体系对该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而言是普遍的、确定无疑的、绝对的。但是,任何道德体系又都是可变的、相对的。适用于一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道德不一定能被别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所接受;即使就同一群体或社会组织来说,随着其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变以及所处地理环境的变化,该群体或社会组织所需要的道德也会或快或慢地发生相应的变化,特别是由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社会形态的改变,能够使相同的群体或社会组织的道德体系发生质的改变,由此又使得产生于一定条件下的任何道德体系总是呈现出较为浓厚的相对性。

道德总是相对性(特殊性)与绝对性(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道德的相对性蕴涵了道德的绝对性。道德规范和道德习俗具有历史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是一切道德都不可避免的,这是道德相对性的一面;但相对性(特殊性)中总是蕴涵着绝对性(普遍性)。卢梭曾经指出:“看一看世界上的各民族,并浏览古今的历史:在许多不合人情的、怪诞的礼拜形式中,在千差万别的风俗和习惯中,你到处都可以发现相同的道德原则,到处都可以发现相同的善恶观。”人类自原始社会以来直到封建社会,各民族、各地区通常是在相对封闭的地理条件和落后低下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各自独立地发展,他们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往往是偶然的、松散的;与此相适应,他们的道德体系不仅在不同社会形态中要随着生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常常在相同的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中表现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或不同文化的特色。无论是文化还是其中的伦理,都既有适应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又有超越其特定环境而普适于人类社会的普遍性。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描述各民族、各时代关于美德与过恶、善恶的规范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之后指出,一切民族在这些道德相对性现象的背后存在着完全一致的地方,这就是他们都把遵守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人称为“道德君子”,把违犯法律的人称为“罪犯”,这表明:“在任何地方,美德与过恶,道德上的善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代,为公益作出最大牺牲的人,都是人们会称为最道德的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在善恶行为的具体内容上固然互不相同,这是特殊的相对的;但他们都把社会的福利或利益作为判断道德善恶的惟一标准,这是相同的、普遍的即绝对的。各地区、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愈是孤立、封闭和独立,那么他们之间在道德上的差别就越突出,伦理相对性的一面就越明显;各地区、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越是频繁,联系越是密切,相互依赖越是加深,那么他们在道德上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就越多,伦理的绝对性一面就越明显,我们已经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在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不断缩小、冲突不断减少,共同性和统一性不断增长。

另一方面,道德的绝对性也离不开相对性,绝对的(普遍的、共同的)道德总是要通过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特定道德而表现出来,“所有道德总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性的当地情况相关联,当代的道德力图摆脱全部特殊性而成为一种普遍性道德的愿望,只不过是一种幻想。”道德的绝对性只能通过道德的相对性体现出来。随着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人类愈益突破地理环境对人类发展的外在限制和社会条件对人类造成的自我限制,使得生活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文化特色的各个民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卷入到世界经济或全球经济的洪流之中;正是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共通性和交互性,形成了人类共同的需要和能力;在此基础上能够产生或形成各种文化之间共通的道德规范。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普世伦理或全球伦理日益提上议事日程;但普世伦理或全球伦理决不意味着消除民族的或文化的特色而在形式上千篇一律。

就一个社会本身的客观情况而言,道德体系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它得到该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的认可;而从跨文化的视角来看,一个社会中的道德决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别的社会之中,一个社会中的道德仅仅对该社会或文化传统中的成员是确定的、普遍的和有效的,对别的社会或文化传统中的成员来说,则表现出十分鲜明的相对性。人类学家常常从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的道德生活实践的巨大差异等现象出发,未加深思地断言其各自的道德的相对性。在人类学家看来,伦理类型常常决定于文化类型,伦理是文化形态的组成部分。文化类型只有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才能加以理解,在某一文化中,道德总是同诸如语言和基本政治制度等其他文化特征紧密相联的。属于不同文化的各个社会形态,其道德上所赞成的与所反对的事物往往十分不同。但是在一个社会内部,所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道德的共同性,即关于道德上正确与错误的一般知识。对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的反驳或批判,则主张人类本性的结构相同,至少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存在着同一性,由此导致了生活于不同文化中的人类形成了基本一致或相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由此可见,道德的相对性中包含了道德的确定性、普遍性和绝对性。

我们不能把伦理的相对性与伦理相对主义混为一谈。伦理的相对性是道德生活中的客观事实,无论在怎样的社会形态中,无论在怎样的时代条件下,社会生活中的伦理或道德总是具有特殊的、相对的因素——当然,也总是具有普遍的、绝对的因素;伦理相对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倾向则是对客观存在的道德或伦理的相对性质的片面反映,是对伦理相对性的夸大或极端强调。伦理的相对性并不必然导致伦理相对主义;伦理相对主义必定是对道德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形而上学割裂。

其次,伦理相对主义否定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从哲学认识论角度来说,伦理相对主义大都承认道德的主观性而否认道德的客观性,否定了道德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古希腊智者派中的杰出代表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就深深潜藏着对道德客观性的否定和对道德主观性的肯定。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更是明确地把知识作为道德的标准、本质和源泉,在苏格拉底那里,知识决不是源于人的实践经验,而是源于人的理性,理性不过是人所特有的主观认识能力,因此,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就其深层意蕴来说也无疑是割裂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古希腊怀疑论派在哲学层面对事物及其性质的客观存在的怀疑,从理论逻辑上预制或预设了其伦理思想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发展方向。近代哲学的经验论派把经验作为知识的来源,强调人的感觉、观念是知识的基础和源泉,从理论的逻辑发展来看,经验、感觉或观念范畴既可以容纳丰富的客观内容,又蕴涵着陷入纯粹主观性的可能;经验等范畴既可以成为联结主观与客观的桥梁,也可以成为隔断主观与客观的鸿沟。贝克莱的“物是观念的集合”、“存在即是被感知”等哲学命题已经充分体现了经验主义的主观主义性质,经验论最后在休谟那里走向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结局。经验论派的伦理思想向相对主义方向的演变,与经验论派在哲学上从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是一致的。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经验派的思想家在哲学与伦理学的思想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自17世纪以来的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中以沙夫茨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论者,把良心、仁爱、同情或天赋的“道德感”作为道德的来源和标准,而良心、仁爱、同情或天赋的“道德感”等都是主观内心的东西,它们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近代理性派哲学主张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不是来自外部的经验,而是来自内在的理性;与此相应,在伦理学的范围内,理性派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主张道德准则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必然性以及道德理论的真理性不能从道德生活的经验中获得,而只能从人的理性、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中产生。作为理性派的突出代表的康德,其义务论的伦理学虽然体现出显著的绝对主义性质,但他的伦理学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具有真切的现实指导性的内容,他的伦理学应当说是形式主义的、空洞的,在其空洞的形式下包含了随时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转变的可能。总之,近代经验派和理性派的伦理学家无论是把道德归结为经验、情感还是理性,这些都是主观精神的东西,他们本来的目的是力图为一个新兴的社会建构客观的、普遍的道德体系,结果却回到了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实际上希冀通过主观性来确立客观性的努力,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以其主观性而消解了客观性。

现当代的相对主义伦理学虽然形态各异,但它们在否定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这一定向上是相同的。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虽然一度强调面向现实或客观实际,但随着其理论的发展,其对实用性、有效性以及经验的解释愈益表现出主观主义的倾向;杜威甚至把道德知识和道德理论仅仅当作用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具体道德问题的理智工具,在一定的意义上消解了道德准则和道德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存在主义的伦理学则悬置外部客观世界,把道德仅仅作为纯粹自由的个人在精神上的相互关系,从个人的精神、情绪、心理状态等层面探究人的道德。元伦理学则以分析哲学的方式抛弃传统伦理学对客观普遍的道德准则、道德原则的寻求,一味地研讨分析伦理学的道德判断、命题、语句、语词的意义,力图清除道德判断、命题和语句的事实内容,把它们仅仅归结为个人情感、情绪、直觉的表达。境遇伦理学以约瑟夫·弗莱彻的基督教境遇伦理学为典型,他曾明确宣称境遇论的方法即相对主义,把基督教的一切其他道德规范都归结为“爱”,“爱”涵盖一切,结果使基督教的这种“爱”仅仅成为一种“意志、意向或态度”,“爱”成为一种极其抽象的主观的东西。总的说来,现当代的相对主义伦理学都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割裂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道德究竟是怎样产生、怎样形成的?具体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从哪里来?它们是怎样被人们所接受的?在伦理学的学科领域内,从道德的发生或形成机制来看,确实容易导致道德的主观主义。近代经验派和理性派的哲学和伦理学——特别是经验派的哲学和伦理学更接近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就其主要方面和本质来看,是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奠基思想基础的,应当说,这一时期的哲学伦理学思想必然包含非常突出的客观主义性质;但从其理论的实际来看,却呈现出了相当主观的色彩。理论家们的话语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遮蔽了道德本身所蕴涵着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性质,这种侧重于从理论的、逻辑的层面来建构伦理学、阐述伦理学的学术研究倾向为伦理相对主义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要矫正这一不良倾向,伦理学的研究亟需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参与。

再次,伦理相对主义误解了道德的多样性与道德统一性的关系。一个社会及其道德体系与另一社会及其道德体系之间有根本差异,并不一定就意味着道德是相对的;道德的多样性与道德的统一性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与哲学上的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与世界的物质多样性的关系非常相似。世界是一个物质的世界,但这个物质的世界不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复杂多样的运动形态和存在形态表现出来。物质的多样性以其统一性为基础,物质的统一性通过其多样性而表现出来。与此相似,道德的多样性以道德的统一性为基础,而道德的统一性又要通过道德的多样性来表现。道德的多样性实质体现了道德的相对性,道德的统一性则体现了道德的绝对性,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多样化道德的存在,各种文化所制约的不同习惯的存在,这些情况与各式各样的非相对主义的伦理学理论是完全相容的。”例如,不同的文化传统在对待身患绝症的病人时往往采取了非常不同、被我们看作是相互矛盾的道德准则,但这种具体行为和其所遵循的道德准则的多样性和相对性并不意味着不同文化之间的道德体系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在这种矛盾冲突的表象之下蕴涵着道德的一致性、统一性。在中国和日本等国,医生通常不允许直接将病情告知身患绝症的病人本人,而是告知病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属,由配偶或其他家属来作决定,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使病人受到过度刺激或惊吓,让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较为平静地度过为时不多的日子;在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医生直接将患病实情告知身患绝症的病人本人,充分尊重个人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自主权利,以利于病人自主安排自己的未来时日。在不同文化下的不同的道德行为从现象上看是相互矛盾的,但他们的不同行为都体现了对病人的道德关怀,从着眼于病人的利益这一根本点来看,这些不同的行为又体现了道德关怀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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