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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性与秩序关系的哲学理念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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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总的来看,目前人类已基本进入人的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当代全球化也因之表现为“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全球范围内的确立。中国已经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但从人的发展阶段来看,中国的情况十分复杂。当代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社会主义大国,一方面,她必须尽快摆脱封建血缘的“人的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自由个性”的高远理想具体化为行为的规范,尽量减少“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造成的人的异化。从个性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处于努力使偶然的个人向有个性的个人、自由个性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从世界,还是从中国来看,目前个性发展的阶段就决定了个性与秩序之间还远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完美统一的状态。不过,我们依然可以先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个性与秩序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社会秩序是个性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人的个性发展是现代社会秩序是否良好的重要判断标准,或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根据。离开人,秩序并没有独特的价值,人们追求秩序一定是秩序能满足人的需要。人们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最初是为了获得一种本体性的安全,但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的秩序有着更高的合法性标准,而不止于一种本体的安全。作为社会秩序的组织者、维护者,政府往往成为社会秩序的代言人,而确如保罗·库尔兹指出的,在当代社会,“无论社会接受什么样的政府,都必须以人类自由——即为保证每个人类个体在经济上、社会上以及文化上最大限度地发展他或她的个性的那个自由为基础。” 如果我们把历史看成是有个性的个人对偶然的个人的生成的话,社会秩序则只是人们个性发展、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人的个性的发展已经成为衡量现代社会秩序合法性的标准。一种社会秩序,如果不能允诺和保障个性发展的自由,这种社会秩序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持续认同,这种社会秩序就面临着合法性的危机。

另一方面,个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形成的,社会秩序既为个性的形成提供条件,也以内化为人的社会性的方面对个性形成一种制约与规训。有个性的个人,即主体性的个人之所以可能,来自于对社会条件、社会关系的全面、充分的占有与驾驭。对于个人而言,这些社会条件、社会关系总是编织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对社会条件、社会关系的占有与驾驭也就是社会秩序的内化。对于有主体性的个人来说,这种内化首先不应该理解为一种受动和压迫,社会秩序的内化以“一般化的他者”造就了“宾我”,使个体自我成为可能。“一个人之所以有一个人格,是因为他属于某个共同体,是因为他接受整个共同体的各种制度,并且使它们转化成为他自己的行为举止。” 176也就是说,个性化与社会化并不矛盾,只有在社会化中才能个性化,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个性才得以可能。同时,社会秩序也是个性、自由得以扩展的条件,没有秩序就没有确定性,个性的主体性就无从显现,个体的自由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当然,社会秩序的内化必然表现为对个性的某种规范,只有这种规范才能保障其他个性的显现。也就是说,秩序对个性的规范使得作为复数的个性成为可能。从根本上,与其说秩序对个性的规范是出于秩序自身的需要,不如说是出于其他个体个性、自由成为可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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