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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会小组(煤矿工会小组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2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工会小组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班组工作是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班组建设,对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搞好班组科学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保证企业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推动企业升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沛城煤矿的班组管理工作,特制是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2条 各分会都要制订班组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难以。同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去无班组工作规划的单位,不能参加班组验收评比,工会根据班组建设需要分:合格、先进、优秀、红旗四级,组织班组升级竞赛。按《班组升级赛验收细则》考核。70—80分为合格班组;81—90为先进班组;90分以上为优秀班组;在优秀班组中选树红旗班组。

第3条 矿成立班组管理领导委员会,由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各分会主任为委员。班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工会,张景平负责班组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分会班组管理小组,分会班组长。

第4条 班组内部要设“二长五大员”,即:班组长,工会小组长,民主管理员,政治宣传员,群监青岗员,经济核算员,生活福利员。两长五大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对选举产生的“两长五大员”,分会不经半数以上工人的同意,不得任意调整撤换。五大员可以连任。

第5条 “两长五大员”的条件:①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知识;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以身作则;③团结同志,有一定文化水平;④识大体,顾大局,民主意识强。

第6条 群监员青岗员享受班组长同等经济待遇;

第7条 班组实行区队领导下的班组长负责制,工会小组长和五大员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班组长,共同抓好班组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班组培训

第8条 提高“二长五大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是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二长五大员”必须每年轮训一次。第9条班组长和群监青岗员应是班组培训的重点,每次培训都要进行考核。培训的班组长要撰写班组工作设想。

第四章 责任与权力

第10条 班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企业职工守则〉、〈奖惩条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安全、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格,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优质、高产、低耗、文明生产、安全

煤矿工会小组会议记录

主要的是胶靴,手套,工作服,安全帽,口罩,眼镜,棉袄。

煤矿工会小组工作计划怎么写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1]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1]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1]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工会小组工作计划表

煤矿工会主要岗位有:主席、副主席、经审委员会主任及成员、财务部部长及财会人员、组织部部长及干事、宣传部部长及干事、劳动保护部部长及成员、经济技术部部长及成员、女工部部长及成员、保障部部长及成员、法律工作部部长及成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任及成员。等。

煤矿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同时,工会要积极开展日常各项工会活动,强化工会日常运作机制建设,确保工会发挥出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作用。

煤矿班组长工作计划

同志们:今天召开班组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确保安全生产,把煤矿制定的工作任务和计划落实到各项日常工作中。要毫不动摇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抓好安全责任制落实。二是要积极作为,努力完成年度产量目标,组织好施工现场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工程接续。三是抓好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煤矿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职代会组委会,我是职工代表任发,我的提案是关于修复我厂职工业余文化娱乐场所,我厂有一千多人,住厂职工近500人,业余生活单调,影响职工的正常学习和锻炼,也影响着工作。

煤矿工人工作计划

新的一年我所将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监察,加大隐患排查及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安全培训,确保生产煤炭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1、抓法律法规的组织学习,提升行业管理水平,重点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

2、抓安全监管的工作,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任务,重点落实驻矿安监员日常监管和隐患督查跟踪整改到位,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跟踪。

3、抓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花建设,提高防实抗实能力,重点解决煤矿的基本条件和地面“五个一”工程的规范达标。

4、抓煤矿职工业务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技术素质,重点加强值班长和井下普工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和日常的业务学习,力争做到培训率达100%。

5、抓煤矿存在时发生安全隐患和季发性安全隐患及重灾区的安全隐患,整改重点对我所的瓦斯、顶板的水灾隐患,争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抓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做到有依据、有准绳,重点做好“五图”的准确,真实可靠,做到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和措施能有针对性和现实性。

7、督促和辅导搞好煤矿资产整合,严格按照技术设计及安全专篇施工。加快技术改造进度争取20__年通过技改验收1—2个煤矿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安全责任

1、驻矿安监员每月对所驻煤矿下井检查20天以上、驻矿22天以上,月初列出工作计划,月底写出工作小结。

2、驻矿安监员在日常检查中排出来的隐患,必须限定整改限期,并跟踪督查煤矿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到位;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并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上报煤管所。

3、煤管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及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经济处罚,以至停产整顿,迫使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4、各矿驻矿安监员同所驻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在三月底前,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确保年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序无乱通过验收。

5、严把安全生产关,积极协助煤矿技改扩能,严格按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工作。

(二)安全培训

1、驻矿安监员按要求及时督促煤矿矿长、有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盛市、县举办的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2、驻矿安监员和煤矿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煤矿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三)安全资料建档

1、把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文件有安全隐患整改表归档。

2、把煤矿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归档,并复印一份上报煤管所存档。

三、工作措施

(一)安全管理实行四包责任制

1、包安全检查,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矿3天内必须下井检查两次,煤矿矿长必须每周下井检查两次以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煤管所实施重点跟踪督查,并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由煤矿上报整改方案,报煤管所及县煤炭局批复后,方可恢复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从重处罚。

2、包隐患排查整改,驻矿安监员每次检查后,必须督促煤矿将排查出的隐患和“三违”行为,在指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并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3、包组织培训,驻矿安监员要求及时督促所驻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确保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并没月组织所驻煤矿职工进行培训,未按要求组织培训的将从每月奖金中扣发驻矿安监员的安全奖,煤矿矿长不支持配合的,将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

4、包制度的建立健全,各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1、煤矿矿长和驻矿安监员认真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地面设施(五个一工程)和五大系统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

2、根据整改方案所列出的问题,及时筹集投入安全资金,落实整改,在年底前整改到位,迎接验收。

(三)安全管理资料建档

驻矿安监员督促煤矿把各项安全资料完整和设施筹备到位,并规好档,没有到位的将扣发驻矿安监员的安全奖,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

四、内务管理

1、学习制度,煤管所每月组织安监员集中学习两次,主要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2、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档案,各矿安监员必须督促煤矿把各煤矿和职工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得复印件及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煤管所存档。

3、出勤考核制度,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事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置。

五、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驻矿安监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及乡党委、政府和县主管局交办的各项任务,确保全年所驻煤矿实行安全生产,在年底发安全目标管理奖(1200)元,以资鼓励。

总之,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各煤矿矿主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们相信我乡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将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一定能实现安全生产双丰收,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煤矿班组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业务工作的总体回顾,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安全干净班组建设工作总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班组工作计划目标,围绕计划目标完成的情况,取得哪些成绩,存在哪些不足,改进措施和下步计划。

煤矿工会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煤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是,工作服,安全帽,胶鞋,棉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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