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编辑:sx_songjm

2015-10-26

2015年10月26至29日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下面为大家介绍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依照我国国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然而,当前,虽然有些队伍的政治素质比较硬,但由于传统原因,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重义务、轻权利观念还在影响不少人,忽视私权利的保护、义务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这些人的工作经验中,法治意识薄弱。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习惯于用开会、发文件、打电话来开展工作,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治”民等行政工作方法, 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变化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理念,对我们消防部队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全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消防安全方面,社会单位普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现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实、不细、不到位,导致各类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因此,消防部队作为执法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的社会效果,让“人民内心拥护”,已成为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社会效果的问题

(一)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警力不足,且分布不均,影响消防执法质量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监督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可是执法人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适应。据统计,全国一线的消防监督人员只有2万余人,但是全国有各类社会单位5600余万家,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就有42万余家,这个数字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还将继续增长,公安消防部门根本无力对每个单位实施“一对一”的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担负着大量日常性工作职责,主要有: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火灾调查、宣传培训、信访处理、社会推动、行政处罚、产品检测、行政许可接待等,除此以外还要开展网格化推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派出所指导和农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说每名监督干部都要身兼数职,再加上各种专项治理任务,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一线监督员经常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工作量超出极限,有很多工作可以说是疲于应付,导致了基层消防执法工作质量不稳定,社会成效不明显。

(二)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要求

消防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基层部队的消防执法人员作为消防行政执法的主体,其业务能力与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消防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尤其是在当今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全社会法治意识大大增强, 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消防宣传,使得消防执法的相对人掌握了相关的消防法律知识,知道依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对消防执法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消防行政执法人少量大,执法人员难以系统地开展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未及时得到有效提升,日积月累,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再加上近年来,基层支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由于职务晋升、岗位交流、干部复员转业等因素影响,流动频繁,许多年轻干部在基层支大队刚熟悉业务和本地区情况就调走,换来的新干部又要重新培养,短时间内工作经验积累不足,火灾调查、建筑审核、执法处罚等方面的消防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导致基层支大队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优秀消防执法人员极其缺乏。据了解,在部分省市,有40%以上一线消防执法人员消防执法工作经验不足3年,虽然在岗人员基本上均通过了消防执法资格考试,但是基层执法人员经验的缺乏、专业骨干流失,导致了执法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缓慢、执法效率下降,消防执法社会效果降低。

(三)地方和部门干扰消防行政执法情况比较突出

当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为推动地方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务,往往就会出现“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外来投资者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消防设施不投入、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一旦被检查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就会蜂拥而来,有时候监督员刚离开单位,社会关系单位的说情电话就已经打进了支(大)队,给消防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也造成了情节相近的消防违法行为,有的处罚较重,有的处罚较轻甚至不予处罚,同一事项因人而异,办理的程序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这种执法的随意性,极大地损害了消防监督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上级部门部署重点治理过多,削弱了基层经常性执法

近年来,全国各类火灾事故频发,只要一发生有影响的火灾,往往就要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可以说消防执法工作总是跟在火灾事故后面,这种亡羊补牢式的专项治理,重复性很大,不一定切合每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解决一些特定方面的问题,但实际效果有时并不明显。如上级开展商场、超市专项治理,在大城市这种场所随处可见,但到了农村、村寨集中地域,商场超市往往就是一个小卖部、农资站,专项治理就缺乏针对性。同时,频繁的专项治理对有限的基层执法警力,造成巨大工作压力。在一些省市,很多基层主管防火工作的领导就反映,“5+2”“白加黑”也不一定能够达到上级要求。对社会单位来讲,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监督员在对部分单位检查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前几天刚查完,怎么又来了?”

(五)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当前消防监督管理仍然沿用二十年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督管理模式,在当时,各单位都有上级管理单位,每个单位都有保卫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机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习惯于“全能消防”、 “保姆式”监督。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无上级单位大量涌现,但是消防监督部门依然采取计划经济时代的消防监督模式,承担了应当由企业承担的消防管理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中,一个消防监督员长期对几十个重点单位实行“一对一”、“包揽式”的监督检查,甚至直接参预单位内部的消防管理工作,消防监督机构成了企业的消防安全 “保姆”,消防执法人员工作量急剧增大,公安消防部门力不从心,社会单位对此也不认可,认为消防部门干预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企业经营设置障碍”。

(六)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缺乏法律保障

据相关统计数字显示,90%以上的单位火灾事故(除纵火因素外)都有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问题,因此在《消防法》中,对政府、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消防部门往往没有明确的执法手段确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因为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仅仅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从消防执法角度上讲,行政处分不是消防监督执法的权限,由什么单位来作出处分决定、能否实现都是未知数,警告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来讲,基

本上造不成任何影响,实施了也不能起什么作用。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一种社会责任,一旦不落实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挽救的。如此轻微的处理,基本上起不到任何警醒的作用,这样一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就失去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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