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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六、报名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3.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学位申报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
4.珠海市儿童免疫接种验证登记表。
以上材料以报名截止日期6月6日前材料为准,网上报名期间无需提交;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时统一提交学校核对,交A4格式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二)特殊材料(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3)
需在6月4—5日到报读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入学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原件自留备查。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
特别提示: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
(一)持有香洲区学区内户籍或符合我市、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在外地(或区内民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二)已在香洲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因父母新购完全产权房产需变更学区的在校学生。
二、招生办法
(一)统筹安排学位。按规定时间内报名,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学区所在学校学位已满,由香洲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附近有空余学位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此次转学申请。
(二)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08〕29号),以下情况不予转学:已有香洲辖区公办学校学籍,再申请转入学区内无新购置的完全产权房产仅进行户口迁移的学生。
特别提醒: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13〕16号)“随迁子女纳入报考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的范畴,需初中三年在我市同一学校就读并持有该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初三毕业生”的规定,已在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的非香洲户籍学生,中途申请在我区公办学校之间转学的,不享受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资格。
三、报名时间、方式
(一)报名时间:5月22日—6月6日
(二)报名地点及方式
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点击“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14.29.71.14:8089),按照网上操作指引注册后填报基本信息进行报名。
确实无法上网报名的家长,可于5月28—29日,持全部入学材料到协助网上报名点由工作人员指导下现场完成网上报名。
四、招生流程
(一) 录入报名信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申请类别有关入学信息,完成报名后家长应自行打印回执留存。
(二)提交特殊材料。在完成网上报名后,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家庭,请在6月4—5日到拟报读学校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查,交复印件(A4格式)。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学校统一汇总后于6月8日上报区教育局。
1.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向报读学校提交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
2.本区户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政策性照顾生的,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珠教基〔2015〕12号附件),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4.单亲家庭的: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
(三)审核数据。教育局分类汇总申请数据后,统一提交公安、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公示拟录取插班学生名单。7月18—22日在香洲教育网的“通知公告”中对拟录取插班生进行公示。
(五)公布拟录取学校。7月26日下午5:00后在报名系统公布拟录取结果,家长自行上网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打印拟录取回执。
(六)现场资料审核,领取学位安排通知书。7月29—30日,打印网上登记表、拟录取回执、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由家长带适龄儿童,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基本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3.学区外学生转入的需提供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广东省内学校只需就读小学盖章,并注明学校标识码;广东省外学校必需就读小学及其直属教育部门盖章)原件。
4.转学插班生在学位申报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
上述材料以报名截止日期前材料为准,交A4格式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七)阳光分班。7月31日,学生凭学校发放的学位安排通知书,按学校报到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
第三部分 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学校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学校接收的入学材料复印件需由相关人员核对原件并签名。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三)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4号),未按规定入读公办中、小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四)均衡分班规范办学。做好阳光分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分班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五)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二、注意事项
(一)香洲区教育局及下属公办学校没有要求学生及家长上交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违法行为,请向香洲区教育局或纪检部门反映。香洲区教育局纪检部门电话:2611800。
(二)因信息录入不准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责任自负。
(三)各公、民办小学负责六年级毕业生下发报名号并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初中学位的六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
(四)由于香洲区公办学校学位有限,不符合我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条件的新生、转学插班生,请家长自行联系民办学校就读。
(五)特别提醒:家长和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异议复核申请、现场资料审核以及阳光分班等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公办学校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1.未在5月22日—6月6日进行网上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我区今年公办学校学位资格,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接受补报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2.未在5月22日—6月6日到凭原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的到我局教育管理室申请报名号的外地回珠报读初一的学生,将不能在我区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未在6月4-5日到报读学校提交特殊材料(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3),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
4.对入学资格结果有异议的户籍类学生,未在6月17—21日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5.学区有误的户籍类学生,未在6月27—28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学位按原分配学校安置,不再变更。
6.对自身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非香洲户籍类学生,未在7月7—9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7.学区有误的非香洲户籍类学生,未在7月22-23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学位按原分配学校安置,不再变更。
8.未在7月29—30日到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公办学位,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9.未在7月31日到录取学校参加阳光分班的,由阳光分班系统自行为其分班。
10.审核与录取结果,最终以招生系统公布的为准。
本细则由香洲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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