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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能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摆脱“应试教育”影响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向性问题,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教育部门、学校的形象,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的的精神和要求,深入了解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改革的目的意义,从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出发,规范招生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制定招生方案,推进阳光招生。各民办学校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规范的学校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和时间、招生的方式和程序、招生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学费收费标准等。各民办学校在招生方案中要做出公开承诺,保证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各项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民办学校应在2017年4月21日前将招生方案报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属民办学校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同时,各民办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咨询会及其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家长与学生及时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信息,切实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推进阳光招生。
(三)加强检查和指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镇街教育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日程安排开展招生工作;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过程的检查,及时纠正民办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要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后有关工作的指导,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举报电话,加强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监督。对有以下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不办理学籍、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年检不合格、扣减该校下一年招生计划等相应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以下之一招生行为的属违规招生行为:
1. 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的;
2. 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的;
3. 委托或借助中间方(含社会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的;
4. 委托或变相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5. 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考试证书、荣誉证书、特长评级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和参考;
6.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的;
7. 不按规定收取学生有关费用的;
8. 入学后不按规定为学生注册学籍的;
9. 入学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常态编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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