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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计划和片区划分
根据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认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2016年招生计划和区域划分方案(见附件)。各义务教育学校按划定的招生区域组织招生。
(二)招生入学条件
1.城区常住居民子女报名顺序
(1)具有城区(山海路以南,上海路以北,同三高速以东)户籍,落户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
(2)无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户籍在学校招生区域内,落户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前,名下无房产(需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2.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按日政办发〔2005〕36号文件规定,随迁子女来我区中小学就读需具备:适龄儿童父母在招生区域内经商务工(有个体营业执照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社会保险);适龄儿童父母在招生区域内租房居住(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信息详情。
3.其他符合在城区就读的适龄儿童。
(三)特殊情况认定办法
1.因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原因拆迁的居民子女入学,拆迁后确未购房的,持户口簿、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由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到原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审核入学。重新购房的,在新购房产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审核入学;拆迁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审核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凭相关证明材料,与城区常住居民子女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3)父母双方名下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且儿童的户口、居住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4)孤儿。
3.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就读学校。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产权证办理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前,对住房拥有50%以上(不含50%)的产权。购买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实际入住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需房管部门备案或公证处公证)、交款票据、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并经招生学校核实确认。经营性房屋不作为入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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